工程質保金保修期是怎麼規定的

在生活當中,從事建築工作的人對於工程質保期和工程質保金都非常清楚。但是對我國普通公民來說,可能對這兩者的具體規定並不是特別瞭解,其實質保金和質保期都是爲了針對工程的工程質量而作出的一定的規範。下面小編就爲大家介紹一下,工程質保金保修期是怎麼規定的?

工程質保金保修期是怎麼規定的

工程質保金保修期是怎麼規定的?

一、建築工程質保期新規定是什麼樣的?

建築工程質量最低保修期限相關規定:

《建築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四十條,在正常使用條件下,建設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爲:

(一)基礎設施工程、房屋建築的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爲設計檔案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牆面的防滲漏,爲5年;

(三)供熱與供冷系統,爲2個採暖期、供冷期;

(四)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和裝修工程,爲2年。

其他項目的保修期限由發包方與承包方約定。

建設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

各類建築工程的保修期自辦理交工手續之日起計算,其保修期具體規定如下:

(1)民用與公共建築、一般工業建築、構築物的土建工程爲1年;

(2)建築物的照明電氣,上下水管線安裝工程爲6個月;

(3)建築物的供熱、供冷系統爲一個採暖、供冷期;

(4)室外的卜下水和小區道路爲1年;

(5)工業建築的設備、電氣、儀表、工藝管線和有特殊要求的工程,其保修內容和期限,由使用單位和施工單位在合同中規定。

二、 國家對工程質保金的規定

《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暫行辦法》第二條規定: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保脩金)(以下簡稱保證金)是指發包人與承包人在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中約定,從應付的工程款中預留,用以保證承包人在缺陷責任期內對建設工程出現的缺陷進行維修的資金。

缺陷是指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設計檔案,以及承包合同的約定。

缺陷責任期一般爲六個月、十二個月或二十四個月,具體可由發、承包雙方在合同中約定。

第九條 缺陷責任期內,承包人認真履行合同約定的責任,到期後,承包人向發包人申請返還保證金。

第十條 發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還保證金申請後,應於14日內會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約定的內容進行覈實。如無異議,發包人應當在覈實後14日內將保證金返還給承包人,逾期支付的,從逾期之日起,按照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計付利息,並承擔違約責任。發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還保證金申請後14日內不予答覆,經催告後14日內仍不予答覆,視同認可承包人的返還保證金申請。

我們可以看出,首先工程質保金是在當初工程修建之初,從工程總造價當中預留出來的一部分質量保脩金。如果工程的質保期在保質期之內出現什麼問題的話,那麼質保金是不會全數進行返還的,另外不同分部工程的質保期都是不一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