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區人防工程部分屬於誰?

現在大部分新建小區都建有人防工程,一般是結合地下車庫修築。很多開發商會將屬於人防工程的車庫交給業主使用,導致小區人防工程產權糾紛事件經常發生。那麼小區人防工程部分屬於誰?誰來使用?下面本站小編幫大家介紹下有關知識。

小區人防工程部分屬於誰?

一、小區人防工程部分屬於誰?

對於居住小區內人防工程的權利歸屬,有觀點認爲,居住小區內人防工程由社會力量投資建設,但其中國家不僅減讓土地出讓金、減免有關稅費,還給予各種優惠,因此,國家也有間接投資。況且人防工程是國家的重要戰備設施,具有特殊屬性。因此居住小區內人防工程所有權屬於國家,使用管理權歸人民防空主管部門。

還有觀點則認爲,居住小區內的人防工程一般不由國家直接投資,也並非直接用於國防目的,因此不屬於物權法規定的國防資產範疇。對於居住小區內人防工程歸屬的判斷,宜從出資角度加以考慮。國家投資建設的人防工程產權歸國家所有;對於建設單位投資興建的人防工程,應認定歸建設單位所有;建設單位在銷售房屋時,將人防工程面積計入公攤面積,該人防工程應認定由建築物區分所有人即業主共有。

在司法實踐中,解決各類爭議的基點只能爲:人防工程由投資者使用管理,享有收益。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對於人防工程變更用途使用的,不能根據變更後的用途來確定權屬。例如,人防工程作爲地下車庫使用的,不能根據《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二百七十五條:“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透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的規則來確定權屬。

二、小區人防工程部分誰有使用權?

關於人防工程的使用權,《人民防空工程平時開發利用管理辦法》第3條規定,人民防空工程平時開發利用應當堅持有償使用、用管結合的原則,平時由投資者使用管理,收益歸投資者所有。

《人民防空法》第5條,人民防空工程平時由投資者使用管理,收益歸投資者所有。

《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管理規定》第51條規定,防空地下室所需資金由建設單位籌措。依據上述規定,小區內的人防工程是由建設單位(即開發商)按國家有關規定投資建設的,因此小區內建設的人防工程應由開發商使用管理並享受收益。

有觀點認爲,小區內建設的人防工程的投資人應是全體業主,因爲小區內建設的人防工程雖由開發商投資建設,但開發商已將該費用列入開發成本,並最終體現在房價中,所以小區內建設的人防工程實際投資人應是全體業主。這種觀點值得商榷,按照《商品房銷售面積計算及公用建築面積分攤規則》第9條規定,人防工程面積不計入公用建築面積。可以看出,人防工程建設成本雖對房價產生一定的影響,但購房者購房款中並未直接包含人防工程建設費用。因此,小區內建設的人防工程的投資人應爲開發商,而非全體業主。

綜上所述,目前《民法典》對居民小區內人防工程產權的定義有些模糊,目前關於小區人防工程部分屬於誰有兩種觀點,一種是認爲歸國家所有,屬於戰備工程;另一張觀點是業主購房爲此支付了公攤費用,應該由業主共有。國家相關部門應該出臺細則對小區內人防工程產權做出明確規定,以便減少相關產權糾紛。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