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工程技術資料管理規程是什麼

一、基本規定

建築工程技術資料管理規程是什麼

1、工程資料應真實反映工程質量的實際情況,並與工程進度同 步形成、收集和整理。

2、工程資料應字跡清晰並有相關人員及單位的簽字蓋章。

3、工程參建各單位應確保各自資料的真實有效、完整齊全,嚴禁 僞造或故意撤換。

4、工程資料應爲原件。當爲複印件時,應加蓋複印件提供單位 的公章,註明複印日期,並有經手人簽字。

5、工程參建各單位應及時對工程資料進行確認、簽字。

6、工程參建各單位應在合同中對工程資料的編制、套數、費用 和移交期限等提出明確要求。合同中對工程資料的技術要求不應低 於本規程的規定。

7、工程竣工圖應由建設單位組織編制,可委託施工、監理或設 計單位編制。

8、列入城建檔案管理部門接收範圍的工程檔案,建設單位應在 工程竣工驗收前,依法提請城建檔案管理部門對工程檔案進行預驗 收,取得《建設工程竣工檔案預驗收意見》,並在工程竣工驗收後六 個月內,將工程檔案移交城建檔案館。

9、由建設單位採購供應的建築材料、構配件和設備,建設單位 應提供相應的質量證明檔案。

10、工程參建各單位應對本單位形成的工程資料負責管理,並保 證工程資料的可追溯性。由多方共同形成的工程資料,各自承擔相 應的管理責任。

11、由建設單位發包的專業承包施工工程,分包單位應按本規程 的要求,將形成的施工資料直接交建設單位;由總包單位發包的專 業承包施工工程,分包單位應按本規程的要求,將形成的施工資料 交總包單位,總包單位彙總後交建設單位。

12、工程資料的收集、整理應有專人負責管理,資料管理人員應 經過相應的培訓。

13、工程資料的形成、收集和整理應採用計算機管理。計算機管 理軟件所採用的數據格式應符合相關要求,軟件功能應符合本規程 的要求並經過評審。

二、分類

1、工程資料按照其特性和形成、收集、整理的單位不同分爲: 基建檔案、監理資料、施工資料和竣工圖。

2、工程資料的主要內容及類別見本規程附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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