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建築工程合同糾紛案件中財產保全的重要性

建築工程合同糾紛在實際生活中非常多,主要是由於建築工程分包造成的。在因爲建築合同糾紛起訴的過程中,財產保全這一法律程序是非常重要的,有關於財產保全的重要性體現在哪些方面,下文爲您做了總結和整理。

論建築工程合同糾紛案件中財產保全的重要性

建築工程合同糾紛和普通的民事糾紛相比,具有如下的一些特點:第一,法律關係比較複雜。在實踐中,我國的建築工程制度執行是非常混亂的,違法發包、分包、轉包、掛靠等現象比比皆是。我國制定了最爲嚴格的建築工程法律制度,但是卻有着最差的執行力度,違法現象司空見慣,極爲普遍。在我辦理的建築工程合同糾紛案中,我還未見過嚴格按照我國的建築工程法律制度執行的工程。第二,對於法官和律師專業性要求非常高。因爲建築工程糾紛不同於普通的民事糾紛,除了大量的建築法律、法規之外,還涉及到非常專業的建築工程施工問題。不熟悉建築公司執行,不熟悉建築施工,沒有辦理過大量的建築工程合同糾紛案件的法官和律師是無法精確找到根本問題的。第三,證據繁多。因爲是建築工程合同糾紛,證據往往避免不了招投標文書、施工合同、監理日誌、施工日誌、索賠和簽證函、會議紀要等等。第四,標的額相對比較大,這點無需我再作闡述。

由於建築工程合同糾紛有上述特點,往往在案件審理的過程中,會遇到如下難題:

第一,案件當事人衆多。由於普遍存在的違法發包、分包、轉包、掛靠等現象,工程層層轉包,工程款層層盤剝,工程款惡意拖欠,工程款到了實際施工人手裏經常就是寥寥無幾,甚至他們根本不知道向誰主張權利。

第二,許多法官和律師不願意辦理此類案件,一是因爲需要專業的知識;二是因爲案情過於複雜,證據過於繁多。法官爲了方便自己,經常以鑑代審,遇到難題就扔給鑑定機構,要求鑑定機構對工程設計、施工、造價等鑑定,自己再根據鑑定的結果寫判決書。司法中的工程鑑定費用非常高,而且耗時又長,還未必能得到原告滿意的結果。對於原告來說,這些都是額外的成本。遲來的正義爲非正義。

第三,贏了官司輸了錢。由於建築工程合同糾紛相對複雜,耗時比較長,給了惡意方轉移財產的機會。往往在訴訟過程中,被告已經先將財產轉移。原告贏得訴訟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後,發現被執行人根本沒有任何財產可供執行。如果又不幸遇上法院怠於執行,勝訴的一方拿到的判決書等於空頭支票,無任何實際意義。這嚴重的損耗了法律的公信力。

鑑於上述原因,我在代理標的相對比較大的建築工程合同糾紛案時,原則上都要求原告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在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時,需要兩個步驟:第一,向法院提供被申請人的財產線索,如銀行帳戶、房產登記資訊、車輛登記資訊等等,一旦法院查實,就可以凍結上述對方的財產。如果對方是公司,建議向法院申請凍結對方公司的基本帳戶,一是因爲基本帳戶作招投標用,裏面有現金流;二是凍結基本帳戶往往會引起對方的信用度下降。這兩點都是非常有效的。第二個步驟是,在向法院提供保全對方的財產時,自己必須提供保全額度等值的擔保。以四川爲例,成都的法院接受銀行保函、銀行存單、經過評估的房屋,只是評估後的房屋會打一定的折扣,不接受擔保公司的保函和車輛擔保。其他的地級市法院接受擔保公司的擔保,但是還需要提供一部分財產。

如果原告一定要申請財產保全,但是又沒有足額的財產怎麼辦呢?首先,申請人可以找自己的親朋好友,親朋好友自願以自己的財產爲申請人提供擔保;其次可以和專業的擔保公司合作,向擔保公司支付一定的費用後,由擔保公司以自己的財產爲申請人提供擔保。

如果原告成功的保全了被告的財產,官司基本上可以終結了。大量的建築工程合同糾紛起因都是惡意拖欠工程款,一旦被告的財產被法院保全過後,基本上不會再和原告死磕,畢竟訴訟也要耗費人力、財力、物力。至少在我代理的案件中,被告的財產被保全了,最終都主動、及時的向原告支付了工程款。及時、有效的爲當事人爭取利益,纔是恪盡職守的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