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已竣工,但未進行驗收卻直接使用的,如何結算?

    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

工程已竣工,但未進行驗收卻直接使用的,如何結算?

    民事判決書

    (2019)滬0115民初74247號

    原告:王**。

    委託訴訟代理人:崔華,上海市華榮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沈X*。

    被告:徐X*。

    被告:馮X*。

    上列被告共同委託訴訟代理人:張XX,上海XX律師。

    原告王**訴被告沈X*、徐X*、馮X*裝飾裝修合同糾紛一案,本院於2019年9月11日立案受理後,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託訴訟代理人崔華、三被告委託訴訟代理人張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王**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三被告支付工程款人民幣(以下幣種相同)1,348,1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以1,348,100元爲本金,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爲標準計算的自2019年9月1日起至實際支付之日止的利息損失。事實及理由:原告與三被告於2017年11月27日簽訂《裝飾裝修工程施工合同》,對裝修內容、工程價款、付款方式等均予以了約定,原告按約履行了施工義務,但被告卻未與原告結算工程價款,截至訴訟尚有1,348,100元工程款未付,爲維護原告合法權益,原告訴至法院,望判如所請。

    三被告共同辯稱,雙方並未就工程款進行結算,且原告工程存在質量和逾期竣工問題,故應相應扣減工程款。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7年11月27日,原告(乙方、承包方)與三被告(甲方、發包方)簽訂《裝飾裝修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第一條約定工程地點爲上海市浦東新區XXXXX號**酒店三樓(以下簡稱係爭工程)。合同第二條約定,工程承包方式爲乙方包工、包全部材料,但不包括傢俱。合同第三條約定,工程期限爲70天,開工日期爲2017年11月30日,竣工日期爲2018年2月10日(施工期以材料進場日第二天算起)。合同第四條約定,工程總造價爲310萬元,工程造價已包含人工、材料、機械工具、管理費、配合費等。合同第五條約定,合同簽訂後,甲方向乙方支付工程造價的20%作爲備料款。工程進度30天甲方向乙方支付工程造價30%的工程款。工程完成90%後(主要工作基本完成,剩餘施工收尾準備驗收工作),甲方向乙方支付工程造價的25%的工程款,工程竣工後,剩餘25%甲方在3個月內支付給乙方。合同第六條約定,凡因工程變化、設計變更等原因調整工程造價的,即預算表內容以外以增加或變更工程項目處理,凡增加或變更的項目內容,以甲方簽字確認爲準,依據預算報價表中所列的施工項目內容及按甲、乙雙方確定實量實算方式結算,工程增減,造價按實增減。

    庭審中,關於工程款,三被告表示工程款僅有310萬元,並無增項工程。爲證明存在增項工程,原告提供了增項工程明細的微信截屏及圖紙。對於該份材料的真實性三被告不予認可,表示原告並未按合同約定就增項工程交由三被告簽字確認,事實上原告也沒有增項工程的施工。關於已付工程款,三被告表示已付工程款爲2,092,900元,原告認可收到的工程款金額爲2,037,900元,並表示未收到2018年3月16日的現金3萬元,而2018年12月27日、2019年2月3日、2019年4月3日透過微信轉賬支付的1萬元、1萬元、5,000元與本案工程款無關,爲借款還款和購買桌椅的錢款。關於工程竣工時間,原告表示工程於2018年3月25日竣工並於當日交付使用,但因三被告的原因導致工程並未正常驗收,三被告則表示工程並未竣工驗收,存在質量問題且問題始終沒有解決,工程一直沒有交付使用。原告爲此提供大衆點評APP證明工程地點早已正常營業,係爭工程已經交付使用,APP截屏顯示**足浴棋牌會館坐落於崮山路XXX號,下有2019年3月23日和2019年5月23日的客戶點評。對此三被告表示2019年因準備開業故在大衆點評上公佈了相關資訊。

    本院認爲,原告與三被告簽訂的《裝飾裝修合同》因原告沒有相應的工程資質而屬無效。但即便合同無效,若裝飾裝修工程已按約完成,且質量合格,則三被告仍應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現三被告以工程存在質量問題爲由,認爲應扣減部分工程款,但從查明事實來看,三被告已經正常開業,說明係爭工程已經移交三被告使用,根據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發包方擅自使用工程後,又以工程質量不符合約定爲由主張權利的,法院不予支援。故三被告現以工程質量問題作爲扣減、拒付工程款的抗辯理由,本院難以支援。關於工程逾期竣工問題,因其屬於獨立的訴,且已經超出原告的訴請範圍,故本院在本案中不作處理。關於工程總價及未付款金額,原告並無充分證據證明存在增項工程及增項工程的價款,故本院認定工程總價爲310萬元,關於已付款,被告無證據證明原告收到工程款現金3萬元,從雙方的微信聊天記錄以及付款備註來看,2018年12月27日、2019年2月3日、2019年4月3日的付款也與工程款無關,故本院確認三被告已工程款爲2,037,900元。關於利息損失,根據現有證據可以證明係爭工程已實際交付三被告使用,三被告理應於工程交付之日起支付工程款,原告主張三被告支付自起訴之日起的利息損失於法有據,本院予以支援。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的解釋》第十三條、第十七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沈X*、徐X*、馮X*應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王**工程款1,062,100元;

    二、被告沈X*、徐X*、馮X*應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王**以1,062,100元爲基數自2019年9月1日起至被告實際支付之日止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佈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的利息損失;

    負有金錢給付義務的當事人如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3,027元,減半收取爲11,513.5元,由被告沈X*、徐X*、馮X*負擔10,362.5元,由原告王**1,151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於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何XX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日

    書記員  尹XX

    附:相關法律條文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五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的解釋》

    第十三條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後,又以使用部分質量不符合約定爲由主張權利的,不予支援;但是承包人應當在建設工程的合理使用壽命內對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質量承擔民事責任。

    第十七條當事人對欠付工程價款利息計付標準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的,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佈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