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到期叫什麼金,如何進行計算?

我們知道,我們國家規定,土地是屬於國家的,我們只有一定期限的土地使用權。但是期限到了之後,也不是國家直接收回了土地。我們可以繳納一定的金額進行續期。那麼,土地使用到期叫什麼金,如何進行計算?下面就讓小編向大家介紹下相關內容。

土地使用到期叫什麼金,如何進行計算?

一、土地使用到期叫什麼金

由於土地是國家的,業主知識擁有暫時的土地使用權,國家有權利收回,這裏就存在着國家土地權和個人房屋權之間的矛盾。產權人重新簽訂土地出讓合同土地使用期限屆滿之後,國家將收回土地,產權人則可以重新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簽訂土地出讓合同,向國家交納土地出讓金。所以土地使用到期要繳納土地出讓金,也稱爲土地使用金。

二、土地使用金怎麼算

土地出讓金是國家以土地所有者身份將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讓與土地使用者時所收取的土地權益,以劃撥方式獲取的土地使用權發生轉讓、抵押等市場行爲必須補辦出讓手續,交納出讓金,方可辦理土地登記,其出讓金數額計算方法如下:

1、有實際成交價的,且不低於所在級別基準地價平均標準的按成交價不低於40%的標準計算出讓金,若成交價低於基準地價平均標準的,則依照標準地價平均標準的40%計算。

2、發生轉讓的劃撥土地使用權補辦出讓時,按基準地價平均標準的40%計算。

3、透過以上方式計算的土地出讓金數額,土地使用權受讓人有異議的,由受讓人委託有資質的土地估價機構進行評估,按評估價的40%計算土地出讓金。

4、劃撥土地使用權成本價格佔土地價格的最高比例不得高於60%,在以劃撥土地使用權價格計算出讓金時,必須將成本價格換算成市場土地價格,再按不低於40%的標準計算土地出讓金。

三、國有土地使用金的標準是什麼

1、個人住房土地使用權轉讓應補交的土地出讓金標準:1990年5月19日以前取得的,按簽訂出讓合同之日的標定地價的30%收取;1990年5月19日(含當日,下同)以後取得的,按簽訂出讓合同之日的標定地價的60%收取。

2、已購公有住房(含集資建房)、經濟適用房按規定允許轉讓的,以及紅梅新村、金山新村、小山新村、刺桐新村及西郊新村等五個國有房地產公司開發的劃撥商品房轉讓應補交的土地出讓金,按簽訂出讓合同之日的標定地價的10%收取。已購房改房、經濟適用房以市場價購買的部分在進入市場時,不再補繳土地出讓金。

3、由政府統一實施的拆遷安置房轉讓應補交的土地出讓金標準:被拆遷戶原土地使用權爲1990年5月19日以前取得的,按申辦轉讓手續之日的標定地價的30%收取;被拆遷戶原土地使用權爲1990年5月19日以後取得的,按申辦轉讓手續之日的標定地價的60%收取。被拆遷戶原土地如屬於以出讓方式取得的,或拆遷安置房按市場價購買的部分不再收取土地出讓金。

4、以劃撥方式取得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工業用地補辦出讓應補交的土地出讓金標準:1990年5月19日以前取得的,按標定地價的30%收取;1990年5月19日以後取得的,按標定地價的50%收取。

如何進行計算問題的具體解答了。土地使用證上規定了我們的土地使用期限。我們必須在規定的時間內容使用,並且達到使用時間,土地的使用權自動歸還國家所有,如果還要繼續使用,按照規定繳納使用金即可進行續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