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合同備案主題是誰?

一、施工合同備案主題是誰?

施工合同備案主題是誰?

發包單位應當在建設工程合同簽訂的30日內,送工程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合同發生重大變更的,發包單位應自合同變更後15個工作日內,將變更協議送原備案機關備案。訂立書面合同7日內,中標人應當將合同送縣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日常中施工合同備案是由建設單位辦理的,但也存在雙方一同辦理備案的情況。

二、施工總承包可以分包嗎

施工總承包方不可以將全部工程肢解分包。

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工程總承包單位將施工全部分包屬於肢解分包。

肢解分包是指建設單位將應當由一個承包單位完成的建設工程分解成若干部分發包給不同的承包單位的行爲。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7條明確規定禁止肢解發包。

《建築法》第29條規定,施工總承包的,建築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

三、總包單位可以將工程進行分包的範圍有哪些

建築工程的發包單位可以將建築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設備採購一併發包給一個工程總承包單位。具體內容見下文。

《建築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建築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單位;但是,除總承包合同中約定的分包外,必須經建設單位認可。施工總承包的,建築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建築工程總承包單位按照總承包合同的約定對建設單位負責;分包單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約定對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就分包工程對建設單位承擔連帶責任。禁止總承包單位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建築工程由地基與基礎、主體結構、裝飾裝修、防水工程、給排水及採暖、建築電氣、通風與空調、電梯工程、智能建築系統等分部工程構成。地基基礎和主體結構工程涉及建築工程的安全。前述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結構”應包含地基基礎和主體結構工程。總包單位分包地基基礎和主體結構工程的,屬於違法分包,訂立的分包合同無效;總包單位經建設單位認可後將其他工程分包給具有資質的專業施工隊伍的,訂立的分包合同有效。

樁基工程是地基與基礎工程的子分部工程,屬於主體結構工程。總包單位分包樁基工程的,分包合同無效。

最後,施工合同備案是爲了讓施工過程的責任更加明確,同時也可以讓施工過程更加高效,國家法律規定對於施工合同不能言行不一致,也就是說施工合同的內容要和實際施工保持一致,如果有改變的,需要提交更改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