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包人違約的責任

發包人違約的責任
按照建築法規定,建築工程的發包人與承包人應當依法訂立書面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發包人和承包人應當全面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不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的,依法承擔違約責任。
發包人違約的行爲主要包括:不按時支付工程預付款;不按合同約定支付工款,導致施工無法進行;無正當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結算價款;不履行合同義務或不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的其他情況。
發包人承擔違約責任,主要包括賠償因其違約給承包人造成的經濟損失,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順延延誤的工期。通常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發包人賠償承包人損失的計算方法,或者發包人應當支付違約金的數額或計算方法。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十五條 
建築工程的發包單位與承包單位應當依法訂立書面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發包單位和承包單位應當全面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不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的,依法承擔違約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十八條
建築工程造價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由發包單位與承包單位在合同中約定。公開招標發包的,其造價的約定,須遵守招標投標法律的規定。
發包單位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及時撥付工程款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