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包方違約責任承擔的方式有哪些?

一、發包方違約責任承擔的方式有哪些?

發包方違約責任承擔的方式有哪些?

1、賠償損失。賠償損失是發包人承擔違約責任的主要方式,其目的是補償因違約給承包人造成的經濟損失。損失賠償額應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發包人在訂立合同時預見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約可能造成的損失。關於損失賠償的計算方法,承發雙方應當在專用條款內約定。

2、支付違約金。支付違約金的目的是補償承包人的損失,雙方也可在專用條款中約定違約金的數額或計算方法。

3、順延工期。對於因爲發包人違約而延誤的工期,應當相應順延。

4、繼續履行。承包人要求繼續履行合同的,發包人應當在承擔上述違約責任後繼續履行施工合同。

二、工程發包人違約應負哪些責任?

1. 按照合同約定做好施工前準備工作,提供原材料、設備、場地、資金和技術資料。發包人未按照約定的時間和要求提供的,承包人可以順延工程日期,並有權要求賠償停工、窩工的損失。

2. 與承包人相互配合,保證工程建設順利進行。因發包人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緩建的,發包人應當及時採取彌補措施以減少損失,並賠償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窩工、倒運、機械設備調遷、材料和構件積壓等實際損失和費用。

3. 組織工程驗收。隱蔽工程在隱蔽以前,發包人接到通知後應對及時檢查,沒有及時檢查造成工期拖延的,承包人可以順延工期,並有權要求賠償停工、窩工的損失。建設工程竣工後,發包人應當根據施工圖紙、施工驗收規範和質量檢驗標準及時進行驗收。建設工程竣工經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4. 接受建設工程並且按照約定支付工程價款。建築工程完成並經驗收合格,發包人應當及時接受並支付工程價款。未支付價款的,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支付的,承包人可以根據《民法典》286條行使優先權,以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

此四項義務爲《民法典》規定的發包人應當承擔的最通常、最基本義務,但發包人義務遠非如此,應當結合《建築法》、《招標投標法》等建築法規,以及建築工程合同書,綜合分析發包人的義務與責任。

綜合上面所說的,對於合同一方在簽訂了之後還進行違約,那麼必定就要承擔起違約之後的後果,對於承擔的方式就要看雙方在合同中是如何協商,不管是以經濟來賠償還是以其它的方式都需要結合實際情況來,確定受害方的權益不會受到任何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