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駕後交強險該怎麼賠償

依據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第十八條規定,醉酒後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導致第三人人身損害,受害人可以請求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保險公司在理賠後,有權在賠償範圍內向侵權人追償。追償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自保險公司實際賠償之日起計算。

醉駕後交強險該怎麼賠償

法律依據:《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全文》

第十七條

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後續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