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後期賠償費

後期賠償費就是對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損傷治療後而遺留的功能障礙需要再次治療的費用或傷情尚未恢復需要二次治療所支付的費用,由事故責任者按照一定的標準對該項費用進行的賠償。對治療後留有後遺症或者傷情尚未恢復需要二次治療的受害人來說是必須的,是交通事故的後果之一,應當予以賠償。
《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後續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適當的整容費以及其他後續治療費,賠償權利人可以待實際發生後另行起訴。但根據醫療證明或者鑑定結論確定必然發生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一併予以賠償。”因此,受害者實際發生的後續治療費,責任人必須予以賠償。

交通事故後期賠償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