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殘鑑定後該怎麼辦

爲了保障傷者的權益以及保證傷殘鑑定的準確度,鑑定一般要在傷者治療終結後進行,如此可保證不會發生鑑定結束後因新的傷情出現而棄用在先鑑定結論的情況。

傷殘鑑定後該怎麼辦

至此時傷者大多可做以下選擇,一是自行委託司法鑑定機構進行傷殘鑑定,用之與肇事方商議賠償事宜或用於起訴;也可在起訴後向法院申請傷殘鑑定,由司法機關委託鑑定機構進行。鑑定後應積極與對方聯繫商議賠償事宜,如不能達成一致應儘快委託律師起訴。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

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後續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