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交通傷殘鑑定有異議該怎麼辦

一、對交通傷殘鑑定有異議該怎麼辦

對交通傷殘鑑定有異議該怎麼辦

對交通傷殘鑑定有異議可以依照相關程序和條件申請重新鑑定。當事人對已作出的評殘鑑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公安交警部門送達鑑定報告之日起三日內申請重新鑑定,這階段申請重新鑑定應提出合法依據和合理的理由,重新鑑定以一次爲限。

二、何時可以對交通事故傷殘鑑定提出異議

如果是對於人民法院委託的鑑定部門作出的傷殘鑑定結論有異議,有證據能夠證明該鑑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應當准許重新鑑定:

(一)鑑定機構或者鑑定人員不具有相關的鑑定資格的;

(二)鑑定程序嚴重違法的;

(三)鑑定結論明顯依據不足的;

(四)經過質證認定不能作爲證據使用的其他情形的。當事人申請重新評殘鑑定能否達到目的,關鍵在於被鑑定人的傷情是否與評殘的具體標準相符合。因此,熟悉和掌握評殘定級的具體標準對於案件當事人依法維權是十分必要的。

三、交通事故傷殘怎麼評定

1、檢驗、鑑定、評估機構、人員接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派、委託或者當事人委託的,應當在規定期限內完成檢驗、鑑定、評估。檢驗、鑑定、評估結果確定後,應當出具書面結論,由檢驗、鑑定、評估人簽名並加蓋機構印章。

2、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接到檢驗、鑑定結果後二日內將檢驗、鑑定結論複印件交當事人。當事人對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檢驗、鑑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檢驗、鑑定結論複印件後三日內提出重新檢驗、鑑定的申請。經縣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准後,應當另行指派或者委託專業技術人員、有資格的鑑定機構進行重新檢驗、鑑定。

3、當事人對自行委託的檢驗、鑑定、評估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檢驗、鑑定、評估結論後三日內另行委託檢驗、鑑定、評估,並告知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備案。

發生交通事故造成身體損傷的情況下,通常情況會選擇進行傷殘鑑定來保障後續的醫療費以及其他費用的賠償等等。如果對於交通事故傷殘鑑定存在異議的,爲了保障案件的公平性,可以向公安機關或者是檢察院申請重新鑑定,較少異議的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