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交通事故傷殘鑑定有異議應該怎麼辦

對交通事故傷殘鑑定有異議應該怎麼辦

交通事故發生後,受傷的當事人應該要進行傷殘鑑定,這是很重要的一個步驟。傷殘鑑定屬於證據的一種,這將會影響到訴訟的結果,那麼當我們對對交通事故傷殘鑑定有異議怎麼辦?什麼時候提出異議?本站爲您詳細介紹相關知識。


一、對交通事故傷殘鑑定有異議應該怎麼辦

交通事故受傷人員的傷殘鑑定結論是決定傷殘賠償金數額的主要依據,直接關係到傷殘人員的獲賠多少。在交通事故案件處理和審判當中,當事人對傷殘鑑定結論有異議,可以依照相關程序和條件申請重新鑑定。在公安交警機關處理案件階段,依照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四十三條規定,當事人對已作出的評殘鑑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公安交警部門送達鑑定報告之日起三日內申請重新鑑定,這階段申請重新鑑定應提出合法依據和合理的理由,重新鑑定以一次爲限。如果案件起訴到人民法院審理,起訴前在公安交警部門已經做出評殘鑑定,但對該鑑定有異議,那麼依照最高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十五條的規定,重新鑑定的申請應在法院規定的舉證期限內提出。

二、什麼時候可以對交通事故傷殘鑑定提出異議

如果是對於人民法院委託的鑑定部門作出的傷殘鑑定結論有異議,有證據能夠證明該鑑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應當准許重新鑑定:

(一)鑑定機構或者鑑定人員不具有相關的鑑定資格的;

(二)鑑定程序嚴重違法的;

(三)鑑定結論明顯依據不足的;

(四)經過質證認定不能作爲證據使用的其他情形的。當事人申請重新評殘鑑定能否達到目的,關鍵在於被鑑定人的傷情是否與評殘的具體標準相符合。因此,熟悉和掌握評殘定級的具體標準對於案件當事人依法維權是十分必要的。

希望能夠對你有所幫助。傷殘結果鑑定對於受害人有着重要的作用,這關係到最後的經濟賠償,但是在進行鑑定時需要很多的材料,所以最好還是諮詢相關人士。你可以諮詢本站網站的專業律師,我們將爲您詳細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