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傷殘鑑定異議

交通事故傷殘鑑定異議

交通事故鑑定是公安機關交通治理部分爲了解決交通事故案件中某些專門性題目,指派或者委託專業技術職員、具備資格的鑑定機構進行檢修、分析、判定的一種調查流動。交通事故常見的鑑定有:法醫類鑑定、物證類鑑定、車輛類鑑定、道路鑑定、事故成因鑑定和財產損失評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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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傷殘鑑定

傷殘鑑定一般要康復一段時間之後才能做,大部分都是傷後3個月甚至更長的時間。
最好是到法院階段要求法院指定機構做,省的到時候自己做的對方提出異議,還要再做一次。
因交通事故受傷,當事人認爲自己的損傷已經造成殘疾的,可在治療終結後十五日內,向公安機關申請作傷殘鑑定。
公安機關接到傷殘鑑定申請書後三十日內鑑定出傷殘等級。
當事人對傷殘鑑定不服的,可在接到鑑定書後十五日內,向上一級傷殘鑑定委員會申請重新鑑定。省級道路交通事故傷殘鑑定委員會的鑑定結論爲最終結論,要注意交通事故傷殘鑑定時機的選擇、交通事故傷殘鑑定程序、所需提交什麼資料及交通事故賠償索賠時間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