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鑑定包括,傷殘鑑定、傷情鑑定,車輛鑑定,其中車輛鑑定程序如下:
1、鑑定的申請和決定
在事故處理過程中,當事人和代辦代理人有權向公安機關提出車輛鑑定和重新鑑定的申請。
事故調查所需的鑑定由公安機關決定;事故調解所需的鑑定,當事人可以自行選擇已在省級公安機關存案的鑑定機構鑑定。
2、委託鑑定
委託鑑定,應根據被鑑定項目的性質和難度,選擇相應的鑑定機構;事故調查所需的鑑定,一般指派或委託公安機關的鑑定職員、鑑定機構進行;
3、鑑定時限
根據《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39條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檢修、鑑定應當在勘查現場之日起5日內指派或委託技術鑑定機構進行檢修、鑑定。鑑定機構應當在20日內完成鑑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