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傷殘鑑定標準

交通事故傷殘等級鑑定是事故賠償的主要依據。交通事故傷殘鑑定有四大原則,即客觀評定原則、比照評定原則、分別評定原則、排除原傷病原則。
交通事故中有人員受傷的,需要做傷殘等級評定,以便制定賠償金額,交通事故傷殘等級的評定,需要依據下面三種情況來評定:
1、人體受傷後的治療效果。
2、殘疾與事故、損害之間的關係。
3、交通事故對人體直接造成的原發性損傷及由損傷引起的併發症或者後遺症。
我國交通事故傷殘鑑定標準是分爲十個等級,專業的鑑定機構會根據當事人的受傷情況作出鑑定,其中第一級傷殘是最嚴重的,而第十級傷殘程度則是相對最輕的。

交通事故傷殘鑑定標準

法律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第四十九條

需要進行檢驗、鑑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自事故現場調查結束之日起三日內委託具備資質的鑑定機構進行檢驗、鑑定。屍體檢驗應當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內委託。對交通肇事逃逸車輛的檢驗、鑑定自查獲肇事嫌疑車輛之日起三日內委託。對現場調查結束之日起三日後需要檢驗、鑑定的,應當報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准。 對精神疾病的鑑定,由具有精神病鑑定資質的鑑定機構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