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要補充鑑定的情況是怎樣的

交通事故要補充鑑定的情況是怎樣的
律師解析:交通事故要補充鑑定的情況:
委託人在鑑定過程中又提供或者補充了新的鑑定材料、委託人增加新的鑑定要求,以及其他依法應當補充鑑定的情形。
司法鑑定機構應當自司法鑑定委託書生效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完成鑑定。
對現場調查結束之日起三日後需要檢驗、鑑定的,應當報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准。法律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四十九條
需要進行檢驗、鑑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自事故現場調查結束之日起三日內委託具備資質的鑑定機構進行檢驗、鑑定。
屍體檢驗應當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內委託。
對交通肇事逃逸車輛的檢驗、鑑定自查獲肇事嫌疑車輛之日起三日內委託。
對現場調查結束之日起三日後需要檢驗、鑑定的,應當報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准。
對精神疾病的鑑定,由具有精神病鑑定資質的鑑定機構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