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後駕駛的判定標準

每一百毫升血液酒精含量大於或等於二十毫克小於八十毫克的爲飲酒後駕駛;每一百毫升血液酒精含量大於或等於八十毫克的爲醉酒駕駛。車輛駕駛人員飲酒後或者醉酒後駕車時的酒精含量檢驗應進行呼氣酒精含量檢驗或者血液酒精含量檢驗。
《車輛駕駛人員血液、呼氣酒精含量閾值與檢驗》 第五條 車輛駕駛人員飲酒後或者醉酒後駕車時的酒精含量檢驗應進行呼氣酒精含量檢驗或者血液酒精含量檢驗。對不具備呼氣或者血液酒精含量檢驗條件的,應進行唾液酒精定性檢測或者人體平衡試驗評價駕駛能力。

酒後駕駛的判定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