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動車異地年檢新規定有哪些

自2018年9月1日起,全面推行小型汽車、貨車和中型客車跨省異地檢驗,實現全國範圍“通檢”。申請人可以在機動車登記地以外的省份直接檢驗,申領檢驗合格標誌,無需辦理委託檢驗手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十六條機動車應當從註冊登記之日起,按照下列期限進行安全技術檢驗:
(一)營運載客汽車5年以內每年檢驗1次;超過5年的,每6個月檢驗1次;
(二)載貨汽車和大型、中型非營運載客汽車10年以內每年檢驗1次;超過10年的,每6個月檢驗1次;
(三)小型、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6年以內每2年檢驗1次;超過6年的,每年檢驗1次;超過15年的,每6個月檢驗1次;
(四)摩托車4年以內每2年檢驗1次;超過4年的,每年檢驗1次;
(五)拖拉機和其他機動車每年檢驗1次。
營運機動車在規定檢驗期限內經安全技術檢驗合格的,不再重複進行安全技術檢驗。

機動車異地年檢新規定有哪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