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能源汽車報廢年限

汽車報廢標準》第五條條款:小、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大型非營運轎車、輪式專用機械車無使用年限限制。機動車使用年限起始日期按照註冊登記日期計算,但自出廠之日起超過2年未辦理註冊登記手續的,按照出廠日期計算。
條款解讀:此前,中國機動車相關報廢標準始於1997年7月15日發佈的《汽車報廢標準》,其中對於私家車的強制報廢標準爲期限10年,行駛10萬公里。之後,隨着我國汽車工業的迅速發展,車輛技術水平的提升,這一限制顯得過於苛刻。因此新的機動車報廢標準對於車型的報廢年限將沒有限制。
《汽車報廢標準》第五條 各類機動車使用年限分別如下:
(一)小、微型出租客運汽車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運汽車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運汽車使用12年;
(二)租賃載客汽車使用15年;
(三)小型教練載客汽車使用10年,中型教練載客汽車使用12年,大型教練載客汽車使用15年;
(四)公交客運汽車使用13年;
(五)其他小、微型營運載客汽車使用10年,大、中型營運載客汽車使用15年。

新能源汽車報廢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