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車異地拉客新規定

出租車異地拉客新規定:出租汽車經營者在營運過程中,應當在許可的經營範圍內從事經營,超出許可的經營區域,起訖點一端應當在許可的經營區域內。A地出租車從A地帶客到B地(非核定營運區域),返回時如捎帶回B地的旅客,也算異地經營。

出租車異地拉客新規定

法律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一百零一條

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並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且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