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第65條規定乘車人必須遵守下列規定:1、乘座公共汽車、電車和長途汽車須在站臺或指定地點依次候車,待車停穩後,先下後上;2、不準在車行道上招呼出租汽車;3、不準攜帶易燃、易爆等危險物品乘坐公共汽車、電車、出租汽車和長途汽車;4、機動車行駛中,不準將身體任何部分伸出車外,不準跳車;5、乘座貨運機動車時,不準站立,不準坐在車廂欄板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