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逃逸是否負全部責任

交通事故發生後,當事人有逃逸行爲,應當承擔事故全部責任。如果確有證據證明行人橫穿馬路有過錯的,可以減輕當事人的事故責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表明了立法上對道路交通事故責任的認定原則是根據交通事故的當事人的各自行爲對發生交通事故的後果所起的作用及過錯的程度來確定個當事人的事故責任。這原則規定要求認定事故責任應從主觀、客觀兩個方面考慮,即客觀行爲和當事人主觀上的過錯程度對發生事故所起作用。

交通肇事逃逸是否負全部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