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中緊急避險行爲的認定

爲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不得已而採取的損害較小的另一方的合法利益,以保護較大的合法權益的行爲,應當認定爲緊急避險行爲。因緊急避險造成損害的,由引起險情發生的人承擔民事責任。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二條 因緊急避險造成損害的,由引起險情發生的人承擔民事責任。
危險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緊急避險人不承擔民事責任,可以給予適當補償
緊急避險採取措施不當或者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緊急避險人應當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

道路交通中緊急避險行爲的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