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駕案件應如何認定共同犯罪

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輛,機動車所有人明知開車者醉酒,仍提供車輛給其駕駛的,其行爲均己構成危險駕駛罪。共同實施危險駕駛行爲,是共同犯罪,其中開車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應當對全部犯罪行爲負責,機動車所有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從犯,依法予以從輕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條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

醉駕案件應如何認定共同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