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夥房屋分割協議

合夥房屋分割協議

合夥聯營是一種聯營組織,但不具備法人資格,它的民事主體仍然是參加聯營的各成員。因而,對聯合體的債務,由聯營各方承擔無限責任或連帶責任。根據規定,企業之間或者企業、事業單位之間聯營,共同經營、不具備法人條件的,由聯營各方按照出資比例或者協議的約定,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經營管理的財產承擔民事責任。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協議的約定負連帶責任的,承擔連帶責任。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拆遷房屋分割協議

甲方: 身份證號碼:

乙方: 身份證號碼:

因政府舊城改造,坐落於五家渠 房屋已於 通知徵收。該房屋房產證編號: ,土地證編號: ,土地面積: ,房屋建築面積: ,房屋套內面積: 。

該房屋一直由甲、乙雙方父母 持續居住,房屋此前系甲方 單位分配的房屋,現政府已經下達徵收通知,並由甲方 代表全體家庭成員在《徵收補償協議》上簽字,現甲、乙雙及其他家庭成員共同協商,就房屋的徵收補償後所得的財產分割達成以下協議,供雙方共同遵守:

(一)對價補償金及支付

1、本協議簽訂後,乙方需支付甲方人民幣壹拾捌萬元整(¥:180000)。

2、自本協議生效之日起15日內,乙方一次性支付甲方壹拾萬元整(¥:100000),待房屋徵收補償款發放後5日內支付剩餘的陸萬元整(¥:60000),產權調換所得的房屋所有權登記至乙方名下後支付最後的貳萬元(¥:20000)。

(二)徵收補償款歸屬

1、房屋拆遷後,所得的全部貨幣補償款(包括但不限於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因徵收房屋造成的搬遷和臨時安置補償、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及其他補償和獎勵)均歸乙方所有,相應的費用也由乙方承擔。

2、產權調換所得的房屋,其所有權歸乙方所有。

3、自協議生效之日起,甲方無權就協議第二條約定的兩項財產主張任何權利。

(三)協議各方權利、義務

1、甲方有義務協助乙方領取徵收補償款並協助其辦理產權調換所得房屋的所有權登記手續。

2、乙方有義務根據本協議第一條約定向甲方的按時、足額支付對價補償金,並承擔徵收補償及房產登記的所有費用。

(四)違約責任

1、乙方未按照協議約定內容向甲方支付對價補償款,甲方有權按照對價補償款的15%主張違約金。

2、甲方不履行協助領取補償款及房屋產權登記的義務,乙方有權主張其繼續履行,並按照對價補償款的15%主張違約金。

(五)爭議解決

本協議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雙方需協商解決。協商不成,任何一方有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六)補充協議

本協議未盡事宜,雙方可補充約定,並作爲主合同不可或缺的組成部分,與主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七)協議生效

本協議經雙方簽字後,並經公證機構公證後發成法律效力。

本協議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剩餘兩份留存公證處。

甲方: 乙方: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實際上,房屋分割簽訂協議需要包含很多的內容,比如說雙方所分割的財產份額,以及房屋的所屬人是否同意的證明,以及房屋登記生效協議所屬協議的具體位置,和房屋的總價值財產證明,還有很多的有效資訊證件需要在分割協議中有所體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