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夥加盟店協議

合夥加盟店協議

合夥聯營是一種聯營組織,但不具備法人資格,它的民事主體仍然是參加聯營的各成員。因而,對聯合體的債務,由聯營各方承擔無限責任或連帶責任。根據規定,企業之間或者企業、事業單位之間聯營,共同經營、不具備法人條件的,由聯營各方按照出資比例或者協議的約定,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經營管理的財產承擔民事責任。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協議的約定負連帶責任的,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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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樣解除加盟店合同

合同的解除包括約定解除和法定解除。
《合同法》當事人可以在簽訂合同時,約定一方在特定的情形下,享有解除合同的權利。當約定的條件滿足時,享有解除權的一方,即可以透過通知對方解除合同,合同權利義務即告終止。在雙方未約定解除條件的情況下,當具備下列法定解除的條件時,一方也可以依法單方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爲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3、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同期限內仍未履行的。
4、當事人一方遲延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爲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