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與個人合夥承包結算協議

公司與個人合夥承包結算協議

合夥聯營是一種聯營組織,但不具備法人資格,它的民事主體仍然是參加聯營的各成員。因而,對聯合體的債務,由聯營各方承擔無限責任或連帶責任。根據規定,企業之間或者企業、事業單位之間聯營,共同經營、不具備法人條件的,由聯營各方按照出資比例或者協議的約定,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經營管理的財產承擔民事責任。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協議的約定負連帶責任的,承擔連帶責任。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個人合夥債務如何承包

《民法通則》規定:合夥的債務,由合夥人按照出資比例或者協議約定,以各自的財產承擔清償責任,合夥人對合夥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合夥企業法》規定:合夥企業對其債務,應先以其全部財產進行清償;合夥企業財產不足清償到期債務的,各合夥人應當承擔無限連帶清償責任。根據上述規定,合夥人對合夥債務的清償責任的性質屬於補充性責任,合夥債務的債權人應當先向合夥財產求償;只有該合夥財產不足清償時,才應向各合夥人求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