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結算參與人結算協議

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結算參與人結算協議

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結算參與人結算協議

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結算參與人結算協議

(適用於一般結算參與人)

甲方: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27號投資廣場23層 

郵政編碼:100032 

乙方: 

住所: 

郵政編碼: 

爲保證證券市場結算業務正常安全執行,防範結算風險,規範結算行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等有關法律法規、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規定以及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有關業務規則,甲、乙雙方就參與證券市場交易涉及的證券資金結算有關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甲方系經中國證監會批准爲證券交易提供集中的登記、結算服務的機構,乙方系經中國證監會批准從事證券經營業務並依法取得結算參與人資格的機構。 

甲方可授權其上海、深圳分公司,依據相關業務規則和本協議,與乙方就具體業務操作簽訂業務備忘錄,並報備甲方公司總部。業務備忘錄的內容不得與本協議衝突,該業務備忘錄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條 乙方同意遵守甲方的相關結算業務規則和規定。 

第三條 乙方應依據《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結算參與人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結算參與人管理辦法》)和結算保證金(清算交割準備金)的現行規定,與甲方簽訂本協議和繳納結算保證金(清算交割準備金),方可參與甲方的證券資金結算系統,辦理結算業務。 

第四條 乙方應以自身名義與甲方完成證券資金結算,承擔最終交收責任。乙方與乙方客戶的結算事項,按乙方與客戶的委託合同或其他相關合同的規定辦理。 

第五條 乙方應在甲方開立結算備付金帳戶、證券交收帳戶以及按照甲方相關業務規定應開立的其他結算帳戶,用於辦理乙方證券交易及非交易涉及的結算業務。 

乙方同時經營證券自營業務與經紀業務的,應向甲方申請開立自營結算備付金帳戶、自營證券交收帳戶和客戶結算備付金帳戶、客戶證券交收帳戶,分別用於完成自營證券交易結算和客戶證券交易結算。 

乙方僅經營自營業務的,應向甲方申請開立自營結算備付金帳戶、自營證券交收帳戶;乙方僅開辦經紀業務的,應向甲方申請開立客戶結算備付金帳戶、客戶證券交收帳戶。 

第六條 乙方應將專用於自營業務的自營交易席位對應至自營帳戶下結算、將其專用於經紀業務的客戶交易席位對應至客戶帳戶下結算。 

第七條 在甲方同時開立自營與客戶結算備付金帳戶的,乙方應在甲方預留已經報備的自有資金專用存款帳戶和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專用存款帳戶,分別作爲其自營結算備付金帳戶和客戶結算備付金帳戶的指定收款帳戶。乙方從其自營結算備付金帳戶劃回資金時,只能將資金劃至指定的自有資金專用存款帳戶;乙方從其客戶結算備付金帳戶劃回資金時,只能將資金劃至指定的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專用存款帳戶。乙方申請在其自營與客戶結算備付金帳戶之間劃撥資金的,應符合中國證監會及甲方的相關規定。對於不符合要求的劃款指令,甲方有權予以拒絕。 

在甲方僅開立客戶結算備付金帳戶的,乙方應在甲方預留已經報備的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專用存款帳戶和自有資金專用存款帳戶,作爲指定收款帳戶,分別用於劃回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和向客戶收取的佣金等自有資金。 

乙方向甲方申辦結算資金跨市場劃撥業務的,只能在乙方在上海、深圳開立的自營結算備付金帳戶之間或是乙方在上海、深圳開立的客戶結算備付金帳戶之間劃撥資金。 

第八條 乙方應及時覈對自營或客戶結算備付金帳戶內的資金餘額,確保其自營或客戶結算備付金帳戶內的日末餘額均不低於各自的最低結算備付金限額,該限額的設定及其調整按照甲方相關業務規則執行。 

乙方自營或客戶結算備付金帳戶的日末餘額低於其最低結算備付金限額的,甲方將作爲乙方的業務不良記錄登記在案。 

對於乙方自營或客戶結算備付金帳戶內超過最低備付金限額要求的超額備付部分,乙方可向甲方發出劃款指令,由甲方將乙方的超額備付部分及時劃付到乙方在甲方預留的指定收款帳戶內。 

第九條 若甲方發現劃給乙方的自營或客戶資金有誤,有權立即對劃付資金失誤予以更正,乙方應予以積極配合。乙方拒不配合的,甲方有權從乙方相應的結算備付金帳戶中主動扣劃。 

第十條 對乙方在甲方存放的結算備付金,甲方按照與結算銀行商定的存款利率,在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結息日的次日向乙方計付利息,相應利息分別記入乙方相關結算備付金帳戶。 

第十一條 乙方參加在證券交易所掛牌的實行標準券制度的質押式債券回購業務,應當按相關業務規則規定向甲方提交質押券,與甲方建立質押關係,用以擔保融資回購購回義務的履行。 

乙方可將自營債券作爲其自營質押式回購業務的質押券、將客戶債券作爲客戶質押式回購業務的質押券予以提交。乙方將客戶債券提交爲質押券的,應事先取得客戶書面同意。乙方擅自將其客戶債券提交爲質押券的,應對客戶承擔賠償責任,但不影響甲方對該質押券的質權和按相關規定完成回購交易的清算交收。 

第十二條 乙方質押券不足以擔保相應債券未到期融資回購購回義務和已到期融資回購未購回義務的履行,甲方有權按相關業務規則進行處理。 

第十三條 甲方向乙方提供結算平臺,透過該結算平臺實現雙方的數據交換。 

第十四條 每個交易日(T日)收市後,甲方分別根據乙方T日的自營證券交易、非交易數據及客戶證券交易、非交易數據進行清算,乙方按照清算結果完成其自營及客戶交收義務,乙方應及時獲取相關清算數據。數據獲取方式雙方另行約定。 

第十五條 除因甲方結算系統原因乙方無法獲取相關數據外,甲方視同已將交收指令送達乙方。 

如因甲方結算系統原因,甲方應及時補救,使乙方能及時獲取數據;如非因甲方結算系統原因,甲方應協助乙方及時獲取數據。 

第十六條 甲方向乙方提供電子結算數據作爲建立和處理日常結算賬務的依據,除特殊約定,甲方不提供書面憑證。乙方對甲方提供的結算數據進行備份,並作爲重要檔案資料儲存,儲存期限不少於15年。 

第十七條 乙方對乙方自營結算備付金帳戶與客戶結算備付金帳戶承擔最終交收責任,應當按照甲方的交收指令,按時履行交收義務。如對甲方提供的清算數據存有異議,應及時反饋甲方,但乙方不得因此拒絕履行或延遲履行當日的交收義務。經雙方覈實,確屬甲方清算差錯的,甲方將予以更正並承擔差錯範圍內實際造成乙方的實際損失。 

第十八條 甲方依據T日清算數據,按照貨銀對付的原則,與乙方完成最終不可撤銷的證券與資金交收處理。 

第十九條 甲方按照中國證監會、財政部《證券結算風險基金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代理有權機關向乙方收取證券結算風險基金。乙方須按規定繳納。 

第二十條 截至T+1日最終交收時點,乙方相關結算備付金帳戶內的資金餘額不能足額完成擔保交收業務品種資金交收的,其行爲構成相關結算備付金帳戶資金交收違約。甲方按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執行。 

乙方相關結算備付金帳戶不能足額完成非擔保交收業務品種資金交收的,按甲方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 乙方自營結算備付金帳戶出現資金交收違約的,甲方有權採取以下措施: 

(一)如T+1日爲乙方自營債券回購交易到期交收日,乙方可從已提交的自營質押式回購業務的質押券中指定可供處分的質押券。 

(二)乙方申報的質押券及甲方按相關業務規則取得的其他證券(以下統稱爲待處分證券)價值(證券市值按當日收盤價計算,下同)不足的,就不足價值部分,暫扣或暫不交付其自營證券。 

(三)作爲乙方的業務不良記錄登記在案,作爲甲方對結算參與人風險評級的參考指標之一,並報告中國證監會。 

(四)按相關業務規定,變賣相關待處分證券及其權益。變賣所得用於彌補違約金額。不足部分,甲方有權繼續追償,多餘部分,退還乙方。 

違約金額包括透支金額、利息、違約金和處置相關證券可能產生的稅費(下同)。其中: 

利息=透支金額×與結算銀行商定的結算備付金存款利率×違約天數。違約金=透支金額×千分之一×違約天數。 

(五)提請證券交易所限制或暫停乙方自營證券帳戶的交易,限制乙方自營證券帳戶的轉指定或轉託管。 

(六)其他風險管理措施。 

第二十二條 乙方客戶備付金帳戶出現資金交收違約的,甲方有權採取以下措施,由此對乙方客戶造成的損失由乙方承擔: 

(一)動用乙方自營結算備付金帳戶資金進行關聯交收。 

(二)如T+1日爲乙方相關客戶債券回購交易到期交收日,乙方可從其已提交的客戶質押式回購業務的質押券中指定可供處分的質押券。 

(三)乙方申報的質押券及甲方按相關業務規則取得的其他證券(以下統稱爲待處分證券)價值不足的,就不足價值部分,暫扣或暫不交付其自營證券。仍不足的,按相關業務規定採取其他必要措施。 

(四)作爲乙方的業務不良記錄登記在案,作爲甲方對結算參與人風險評級的參考指標之一,並報告中國證監會。 

(五)按相關業務規定,變賣相關待處分證券及其權益。變賣所得用於彌補違約金額。不足部分,甲方有權繼續追償,多餘部分,退還乙方。 

(六)提請證券交易所限制或暫停乙方相關證券帳戶的交易,限制相關證券帳戶的轉指定或轉託管。 

(七)其他風險管理措施。 

第二十三條 乙方發生證券交收違約(未能正常完成證券交收義務)的,甲方有權在T+1日暫不交付違約交收證券對應的價款。同時,以違約交收證券對應的價款爲基數,按甲方有關規定計收違約金。乙方在規定時間內補足違約交收證券的,甲方交付相應價款。乙方在規定時間內仍未交付的,從T+3日起,甲方有權以暫扣資金補購與其違約交收等量的證券和彌補權益,由此產生的損益由乙方承擔。 

第二十四條 甲方依據《結算參與人管理辦法》註銷乙方結算參與人資格時,乙方應在規定的時限內與甲方結清債權債務。乙方未能結清的,甲方有權處分其提交的質押券、結算保證金(清算交割準備金)等衝抵其債務,不足部分,甲方依法繼續追償。 

乙方與甲方結清債權債務後,方可向甲方申請劃付結算備付金、結算保證金(清算交割準備金)餘額,並註銷相關結算帳戶。 

第二十五條 甲乙雙方任何一方如違反本協議的條款應承擔相應責任;責任方應承擔給對方造成的實際損失。 

甲方已經按本協議採取相關措施的,不影響乙方對相關損失承擔賠償責任。第二十六條 由於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當事人無法履行本協議所規定的義務,該當事人不承擔違約責任。 

第二十七條 本協議未盡事宜及因履行本協議而產生的爭議或糾紛,協議雙方應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八條 本協議生效之日起,甲乙雙方及相關結算銀行之間原簽訂的證券資金結算協議同時終止。 

第二十九條 本協議有效期____年,協議到期後(有效期屆滿後),如雙方沒有異議,本協議在到期後自動延續。 

第三十條 本協議一式四份,雙方各持二份,經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並蓋甲乙雙方公章後生效。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權代表                  或授權代表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