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特別結算參與人結算協議

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特別結算參與人結算協議

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特別結算參與人結算協議

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特別結算參與人結算協議

(適用於特別結算參與人)

甲方: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27號投資廣場23層 

郵政編碼:100032 

乙方: 

住所: 

郵政編碼: 

爲保證證券市場結算業務正常安全執行,防範結算風險,規範結算行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等有關法律法規、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規定以及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有關業務規則,甲、乙雙方就參與證券市場交易涉及的證券資金結算有關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甲方系經中國證監會批准設立的、提供集中證券登記結算服務的機構。乙方系經甲方審覈同意依法取得特別結算參與人資格的託管人及經中國證監會批准的其他機構。 

甲方可授權其上海、深圳分公司,依據相關業務規則和本協議,與乙方就具體業務操作簽訂業務備忘錄,該等業務備忘錄的內容不得與本協議相沖突,業務備忘錄與本協議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二條 乙方同意遵守甲方的相關業務規則和規定。 

第三條 乙方應依據《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結算參與人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結算參與人管理辦法》)和結算保證金的現行規定,與甲方簽訂本協議和繳納結算保證金,方可參與甲方證券資金結算系統,辦理所託管客戶的結算業務。 

第四條 乙方應以自身名義向甲方申請開立相關結算備付金帳戶、證券交收帳戶以及按照甲方相關業務規定應開立的其他結算帳戶,用於辦理乙方所託管的客戶在證券交易所進行證券投資所涉及的結算業務。 

第五條 乙方應在甲方預留指定收款帳戶,用於接收從其結算備付金帳戶劃回的資金。乙方預留的指定收款帳戶名稱應與其結算備付金帳戶名稱一致。 

第六條 乙方應及時覈對其相關結算備付金帳戶內的資金餘額,確保相關結算備付金帳戶內的日末餘額不低於其最低結算備付金限額,該限額的設定及其調整按照甲方相關業務規則執行。 

乙方結算備付金帳戶的日末餘額低於其最低結算備付金限額的,甲方將作爲乙方的業務不良記錄登記在案,監管部門另有要求的除外。 

對於其結算備付金帳戶內超過最低備付金限額要求的超額備付部分,乙方可向甲方發出劃款指令,將超額備付部分劃付到其在甲方預留的指定收款帳戶內。 

第七條 若甲方發現劃給乙方的資金有誤,有權立即對劃付資金失誤予以更正,乙方應予以積極配合。乙方拒不配合的,甲方有權從乙方相應的結算備付金帳戶中主動扣劃。 

第八條 對乙方在甲方存放的結算備付金,甲方按照與結算銀行商定的存款利率,在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結息日的次日向乙方計付利息,相應利息記入乙方的結算備付金帳戶。 

第九條 乙方的名稱、指定收款帳戶相關資訊以及所託管的客戶發生變更時,應及時向甲方提供相應資料,辦理相應的變更手續。 

第十條 乙方所託管客戶用於回購的債券(在上海市場特指已做回購登記帳戶中的債券)作爲乙方相關結算備付金帳戶償還融資回購到期購回款的質押券。遇有質押券不足或相關結算備付金帳戶應付資金交收違約時,甲方有權根據甲方的相關規定和本協議進行處理。 

第十一條 乙方必須就債券回購交收違約後甲方對質押券的處置以及其客戶所應承擔的委託債券投資風險,預先書面告知客戶及其投資管理人並由其簽字確認。 

第十二條 甲方向乙方提供結算平臺,透過該結算平臺實現雙方的數據交換。 

第十三條 每個交易日(T日)收市後,甲方根據乙方所託管客戶T日的證券交易、非交易數據進行清算,乙方按照清算結果完成交收義務,乙方應及時獲取相關清算數據。 

資金清算明細數據按其託管客戶分別列示。 

第十四條 除因甲方結算系統原因乙方無法獲取相關數據外,甲方視同已將交收指令送達乙方。 

如因甲方結算系統原因,甲方應及時補救,使乙方能及時獲取數據;如非因甲方結算系統原因,甲方應協助乙方及時獲取數據。 

第十五條 甲方向乙方提供電子結算數據作爲其建立和處理日常結算賬務的依據,除特殊約定,甲方不提供書面憑證。乙方對甲方提供的結算數據進行備份,並作爲重要檔案資料儲存不少於15年。 

第十六條 乙方應當按照甲方的交收指令,按時履行交收義務。如對甲方提供的清算數據存有異議,應及時反饋甲方。經雙方覈實,確屬甲方清算差錯的,甲方將予以更正並承擔差錯範圍內實際造成乙方的實際損失,但乙方不得因此拒絕履行或延遲履行當日的交收義務。 

第十七條 甲方依據T日清算數據,按照貨銀對付的原則,與乙方完成最終不可撤銷的證券與資金交收處理。 

第十八條 甲方按照中國證監會、財政部《證券結算風險基金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代理有權機關從乙方相關結算備付金帳戶收取證券結算風險基金。 

第十九條 截至T+1日最終交收時點,乙方相關結算備付金帳戶內的資金餘額不能足額完成擔保交收業務品種資金交收的,其行爲構成相關結算備付金帳戶資金交收違約。甲方按相關規則和第二十條的規定執行。 

乙方相關結算備付金帳戶不能足額完成非擔保交收業務品種資金交收的,按甲方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對於乙方相關結算備付金帳戶發生的證券資金交收違約事件,甲方有權採取以下措施: 

(一)報告證監會。 

(二)對乙方自身原因發生的證券資金交收違約事件,作爲乙方的業務不良記錄登記在案,作爲甲方對結算參與人風險評級的參考指標之一。 

(三)提請證券交易所限制或暫停乙方所託管的交收違約客戶的證券買入等。 

(四)其他風險管理措施。 

第二十一條 乙方發生證券交收違約(證券超額賣出)的,甲方有權在T+1日暫不交付違約交收證券對應的價款。同時,以違約交收證券對應的價款爲基數,按甲方有關規定計收違約金。乙方在規定時間內補足違約交收證券的,甲方交付相應價款。乙方未在規定時間內補足違約交收證券的,從T+3日起,甲方有權以暫扣資金買入與其違約交收等量的證券,由此產生的損益由乙方承擔。 

第二十二條 甲方依據《結算參與人管理辦法》註銷乙方特別結算參與人資格時,乙方應在規定的時限內與甲方結清其相關結算備付金帳戶的債權債務;乙方未在規定的時限內與甲方結清相關結算備付金帳戶的債權債務的,甲方有權處分其結算保證金、質押券等衝抵債務,不足部分,甲方依法繼續追償。 

乙方與甲方結清其相關結算備付金帳戶的債權債務後,方可向甲方申請劃付結算備付金、結算保證金餘額,並註銷相關結算帳戶。 

第二十三條 甲乙雙方任何一方如違反本協議的條款應承擔相應責任;責任方應承擔給對方造成的實際損失。 

甲方已經按本協議採取相關措施的,不影響乙方對相關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四條 由於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當事人無法履行本協議所規定的義務,該當事人不承擔違約責任。 

第二十五條 本協議未盡事宜及因履行本協議而產生的爭議或糾紛,協議雙方應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六條 本協議有效期____年,到期後經雙方協商同意,可以續簽。 

第二十七條 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持一份,經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章後生效。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權代表                  或授權代表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