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夥企業公司章程範本

合夥企業公司章程範本

合夥企業公司章程範本

{子問題開始}第一章 總則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以下簡稱《合夥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 等 方共同出資,設立 合夥企業(以下簡稱企業),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條 本單位的名稱是:

第二條 本單位的性質是:

第三條 合夥期限:

合夥期限爲______年,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

第四條 本單位的登記管理機關是:

第五條 本單位的業務主管單位是:

第六條 本單位的住所地是:

第七條 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爲準。

{子問題開始}第二章 合夥人出資額、出資方式及期限

第八條 合夥人出資額、出資方式及合夥人性質

1、合夥人(公司名稱/個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__________方式出資,計人民幣__________元,合夥人性質爲__________________(普通合夥人還是有限合夥人)。

第九條 本合夥出資共計人民幣_____________元。合夥期間各合夥人的出資爲共同共有財產,合夥人不得隨意請求分割,也不得將其在有限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合夥關係終止後,各合夥人的出資仍爲個人所有,至時予以返還。

第十條 各合夥人的出資,於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以前交齊,逾期不交或未交齊的,應對應交未交金額計付銀行利息並賠償由此給其他合夥人造成的損失。

{子問題開始}第三章 合夥人的權利,義務和單位內部管理

第十一條 合夥人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合夥人會議,行使表決權;

(二)本單位負責人的推選權和被推選權;

(三)提請修改章程和有關規章制度;

(四)監督本單位的財務和合夥人會議的執行情況;

(五)退出合夥;

(六)查閱合夥人會議記錄和本單位財務會計報告;

(七)瞭解本單位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第十二條 合夥人承擔下列義務:

(一)執行合夥人會議的決議;

(二)遵守本單位的規章制度;

(三)對本單位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十三條 本單位的決策機構是合夥人會議,合夥人會議由全體合夥人組成。合夥人會議行使下列事項的決定權: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業務活動計劃;

(三)年度財務預算,決算方案;

(四)提案權;

(五)增加開辦資金的方案;

(六)本單位的分立,合併或終止;

(七)聘任或者解聘本醫院院長和其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本醫院的副院長、財務負責人及管理人員;

(八)內部機構的設定;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從業人員的工資報酬;

(十一)處分財產;

(十二)變更名稱;

(十三)入夥或退夥;

第十四條 經合夥人會議或全體合夥人決定,委託______名(或者數名)合夥人或者合夥人以外的人作爲合夥負責人,管理醫院的日常運營工作。

第十五條 合夥人會議須有2/3以上合夥人出席方能召開。合夥人會議實行1人1票制。合夥人會議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合夥人的2/3以上表決透過。

第十六條 合夥負責人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合夥人會議;

(二)檢查合夥人會議決議的實施情況;

(三)代表單位簽署有關檔案;

(四)法律,法規和本單位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七條 合夥負責人應當依照約定向其他合夥人報告業務活動開展情況和財務狀況。本單位的民事責任,由全體合夥人承擔。

{子問題開始}第四章 入夥,退夥與除名的條件和程序

第十八條 新合夥人入夥時,必須經全體合夥人同意,並簽署同意本單位章程的意見。

第十九條 新合夥人與原合夥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義務。

第二十條 合夥人在不給本單位事務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以退夥,但必須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夥人,退夥人對其退夥前已發生的本單位債務,與其他合夥人承擔連帶責任;其投入的開辦資金,退夥時不能返還。

第二十一條 合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

(一)未履行出資義務;

(二)因故意或者過失給本單位造成重大損失;

(三)執行本單位事務有不正當行爲;

對合夥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夥。

{子問題開始}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二十二條 本單位經費來源:

(一)合夥人的出資;

(二)政府資助;

(三)在業務範圍內開展服務活動的收入;

(四)利息;

(五)捐贈;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三條 經費必須用於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盈餘不得分紅。

第二十四條 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二十五條 本單位按照《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的規定,自覺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二十六條 本單位勞動用工,社會保險制度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子問題開始}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二十七條 本章程的修改,必須經全體合夥人決議透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自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之日起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覈准

{子問題開始}第七章 終止和終止後資產處理

第二十八條 本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開展活動;

(三)發生分立,合併的;

(四)自行解散的;

(五)不具備法定合夥人數的。

第二十九條 本單位終止,應當在合夥人會議表決透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三十條 本單位辦理註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和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剩餘財產,完成清算工作。

剩餘財產,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清算期間,不進行清算以外的活動。

本單位應當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

第三十一條 本單位自登記管理機關發出註銷登記證明檔案之日起,即爲終止。

{子問題開始}第八章 其他

第三十二條 本章程於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經全體合夥人決議透過。

第三十三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覈准之日起生效。

由全體股東簽名,蓋章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