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涼飲料費和高溫津貼如何分清?

進入七月流火的夏季,滾滾熱浪,悶熱難當,在這樣惡劣的天氣條件下,有不少人依然要在室外進行作業,可謂是相當辛苦,但是有些黑心的企業將清涼飲料費和高溫津貼混爲一談,剝奪職工應得的權益,那麼這兩者之間到底該如何分清呢?

清涼飲料費和高溫津貼如何分清?

一、清涼飲料費和高溫津貼如何分清?

近日,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等部門聯合發出了《關於調整企業夏季高溫津貼標準的通知》,決定適當提高職工夏季高溫津貼(即夏季防暑降溫清涼飲料費)發放標準。

調整後的企業高溫津貼標準自2014年6月1日起執行:高溫作業工人每人每月225元;非高溫作業工人每人每月180元;一般工作人員每人每月145元。發放時間爲4個月(6月、7月、8月、9月)。

然而,要獲得高溫津貼有一個前提條件:企業安排勞動者在35℃以上高溫天氣從事室外露天作業以及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應當向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

《通知》還規定了 “高溫條件下的勞動禁忌標準”,並要求各單位要建立健全防暑降溫工作制度,採用良好的隔熱、通風、降溫措施,積極改善作業場所的工作條件;要爲勞動者提供足夠的、符合衛生標準的防暑降溫飲料及必需的藥品。

二、高溫費和清涼飲料費是個啥概念?

很多人搞不清楚高溫費和清涼飲料費是個啥概念?不少企業單位將兩者混爲一談,而且還稱,這不是強制的,所以很多辛辛苦苦在高溫下作業的人們,有的拿到幾十元的飲料費就很滿足了,有的甚至連這幾十元也拿不到。

記者昨天特別徵詢了相關部門對於這兩者的解釋。

法律意義上的高溫津貼和很多職工拿到的清涼飲料費其實是兩個不同的概念:高溫津貼具有法律強制性;而清涼飲料費是企業職工的一種福利待遇。

2012年6月29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衛生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中華全國總工會以安監總安健〔2012〕89號印發《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

《辦法》第十七條提到“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35℃以上高溫天氣從事室外露天作業以及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應當向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並納入工資總額。高溫津貼標準由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並根據社會經濟發展狀況適時調整。”

從那以後,高溫費就依照該《辦法》執行。

“浙江大多地方還將高溫費稱爲‘清涼飲料費’,今年這次《通知》發佈,就是把兩個概念做了統一,以後就叫‘高溫津貼’。”省人力社保廳相關負責人說,“概念得到了更明晰的規定,並提高了相應的標準,具有強制性。”

三、沒拿到高溫費的可投訴反映

如果你對“高溫津貼”有疑問,或符合高溫津貼條件而企業未發放的,可向當地勞動監察部門投訴。

“我們接到勞動者投訴後,會去調查覈實相關情況,並作出處理。”省勞動監察總隊工作人員說,“尤其是室外作業的工人,也就是高溫津貼的第一檔具有強制性,後面兩檔是參考性。”

“去年高溫費標準是200元,我們工會牽頭,聯合安監、衛生、勞動部門進行了聯合執法檢查,隨機抽查了多家企業,發現不發放高溫費的現象還是很嚴重的,尤其是建築工地上的工人,普遍反映沒有收到高溫費。在檢查組下發了整改通知書後,企業基本都補發了高溫費。”杭州市總工會勞動保護部部長朱建維說,如果職工遇到高溫費問題,可透過當地工會與企業溝通協商,或代職工向勞動部門反映情況。

從以上可知,清涼飲料費和高溫津貼是根本不相同的兩個概念,不能混爲一談,也不能相互替代,這兩者缺一不可,都是職工應得的報酬,任何人都沒有剝奪的權利,我們也應該對這方面的知識進行普及,不能讓不法分子得逞。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