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法律規定高溫補貼屬於工資?

一、根據法律規定高溫補貼屬於工資?

根據法律規定高溫補貼屬於工資?

根據法律規定高溫補貼屬於工資,目前根據我們國家的統計局1號令當中的規定,在各類津貼以及包括高溫補貼都是屬於公司範疇內的。高溫津貼按照國家統計局一號令的規定,各項津貼、補貼都應屬於工資的組成部份,因此其性質應屬於工資範疇。根據《關於進一步加強工作場所夏季防暑降溫工作的通知》,在日最高溫度達到35度以上的露天工作,以及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度(不含本數)以下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高溫津貼。

高溫津貼按照國家統計局一號令的規定,各項津貼、補貼都應屬於工資的組成部份,因此其性質應屬於工資範疇。國家稅務總局也表示,個人取得的高溫補助要併入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二、在發放高溫費方面有哪些具體規定?

根據規定,如果企業安排勞動者在35℃以上高溫天氣從事室外露天作業,以及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都應當向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此外,單位還應該向高溫作業、高溫天氣作業的勞動者提供足夠的、符合衛生標準的防暑降溫飲料及必需的藥品。不得以發放錢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溫飲料,防暑降溫飲料不得充抵高溫津貼。應發放高溫津貼但用人單位沒有發放的,勞動者可以向用工管轄地勞動監察部門投訴,由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給予補發;逾期未改正的,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三、哪些企業應該發放高溫補貼?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稱用人單位。23號文明確,雖然夏季高溫津貼的發放主體是企業,但是“有僱工的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等用人單位參照執行。”

個體工商戶是在法律允許的範圍之內,依法經覈准登記,從事工商業經營的自然人。民辦非企業單位是指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社會力量以及公民個人利用非國有資產舉辦的,從事非營利性社會服務活動的社會組織,如民辦幼兒園,民辦小學、中學、大學,民辦醫院、療養院,民辦藝術表演團體,民辦福利院等。

在當代社會,企業對於勞動者來說非常的重要,因爲勞動者他們是依附於企業而生存的,所以用人單位所採取的一系列的措施對於勞動者都會產生巨大影響。其中就包括高溫補貼內容的發放,如果多發放一些高溫補貼,那麼對於勞動者無疑是一種巨大安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