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廣州高溫補貼政策是什麼?

夏季已經到來,人民將要面對的就是高溫天氣的折磨,持續的高溫對人們的生活有着很嚴重的影響,特別是對於長期工作在室外的勞動者,對他們的身體健康就是一種摧殘,嚴重者會出現中暑、暈厥生理反應,而高溫補貼就是在彌補勞動者的損失,那廣東廣州高溫補貼政策是什麼?下面就詳細介紹。

廣東廣州高溫補貼政策是什麼?

一、廣州高溫補貼標準

廣東省頒佈的《關於公佈廣東省高溫津貼標準的通知》規定,在室內工作但溫度不能降低到33℃以下的,高溫津貼爲100元/月。依據此前省人力資源部門出臺的《廣東省高溫天氣勞動保護辦法》,每年6月至10月期間,勞動者從事露天崗位工作以及用人單位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將作業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向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

日前出臺的《關於公佈我省高溫津貼標準的通知》針對津貼發放額度做出明確規定,符合高溫津貼發放條件的用人單位需發放150元/月的高溫津貼,對於不正常出勤等需按天數折算高溫津貼的人員,發放標準爲每人每天6.9元。新政策意味着無論室內還是室外的工作者,高溫津貼的補貼標準均爲150元/月。同時,《關於高溫津貼發放的管理辦法》明確規定,正常工作時間工資及最低工資標準不包含高溫津貼,且用人單位不得因發放高溫津貼而降低勞動者工資。

此外,市人力資源部門表示,企業員工如果在高溫下作業卻沒有收到高溫津貼,可透過企業所在的村級勞動爭議調解辦公室爭取合法權益,或者撥打12333投訴。《廣東省高溫天氣勞動保護辦法》規定,需發放高溫津貼但用人單位沒有發放的,由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補發,逾期未改正的處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二、年最新高溫補貼規定

爲了規範高溫津貼發放工作,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廣東省高溫天氣勞動保護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以及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在每年6月至10月期間安排勞動者工作有關高溫津貼的發放,適用本辦法。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在每年6月至10月期間安排與之建立勞動關係的勞動者工作高溫津貼的發放,參照本辦法執行。勞動者從事露天崗位工作以及用人單位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將作業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以下統稱高溫作業),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向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並在工資清單中列明具體項目及數額。

從事高溫作業的勞動者因下列情形之一未能正常出勤的,用人單位可按勞動者當月實際出勤且從事高溫作業的天數折算高溫津貼:因事假、曠工未提供勞動的;在醫療期、因工傷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期間、年休假、探親假、婚假、喪假、產假、看護假、計劃生育假等未提供勞動的;勞動者其他個人原因未出勤從事高溫作業的情形。

用人單位當月臨時安排勞動者在33℃以上的作業場所或者露天工作的,應當按其當月從事高溫作業的天數以及政府有關部門規定的標準折算發放高溫津貼用人單位安排非全日制勞動者從事高溫作業的,按從事高溫作業的天數折算高溫津貼。用人單位按照本辦法第四、第五條的規定折算高溫津貼,如當月折算後的高溫津貼高於政府有關部門規定的月高溫津貼標準的,可按政府有關部門規定的標準發放當月的高溫津貼。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向實行不定時工作制或者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高溫作業人員發放全額高溫津貼。高溫津貼的標準根據經濟發展水平、職工平均工資、消費物價指數等因素確定並可年度調整。

正常工作時間工資及最低工資標準不包含高溫津貼。用人單位不得因發放高溫津貼而降低勞動者工資。發放高溫津貼所需費用在企業成本費用中列支,稅前扣除按現行企業所得稅法有關規定執行。用人單位應當如實記錄勞動者從事高溫作業情況及高溫津貼發放情況,並至少儲存二年。勞動者從事高溫作業情況以及高溫津貼發放情況,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

沒人每月的津貼是150元,高溫補貼在一定程度上保護了勞動者的身體健康,讓勞動者在高溫天氣下能夠及時的採取降溫措施,將傷害降低到最低,同時也提高勞動者的生產效率,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