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舊體制接軌中的觀念碰撞與法律衝突引發的勞動爭議案

案情簡介

新舊體制接軌中的觀念碰撞與法律衝突引發的勞動爭議案

——王某等七人訴合肥市電纜廠勞動爭議訴訟案基本案情: 合肥電纜廠原副廠長王某等七名離退休人員,於1994年元月經合肥市人才交流機構介紹受聘於同樣生產電纜產品的某中外合資企業。電纜廠以維護企業利益爲由於同年5月制定了《企業自我保護的暫行規定》並根據其中的有關條款,於同年12月扣發了王某等七人的企業升級效益工資、浮動工資、書報洗理費、原享受的崗位津貼及其它補貼,取消了醫療保險待遇。七人不服於1995年7月聘請呂淮波律師爲代理人向合肥市勞動爭議仲裁委申請仲裁,要求廠方糾正對七人的錯誤處理,兌現七人原享受的全部待遇。案經仲裁,七人獲勝。電纜廠不服仲裁裁決,於1995年11月18日以七人爲被告,向合肥市東市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確認七被告與某合資企業簽訂的《聘用合同》無效;確認原告對七被告的處理符合現行政策、法規。在受案法院經數次開庭,查明瞭事實,明辯了是非的基礎上,法院在雙方當事人共同在場的情況下,告知了合議庭不支援電纜廠訴訟請求的初步意見。電纜廠於1996年8月22日以同意執行仲裁裁決爲由,向受案法院申請撤訴獲准。此後廠方執行了了仲裁裁決的事現,兌現王某等七人原享受的待遇。本案具有的疑難、典型性: 1、在計劃經濟體制尚未完全退出歷史舞臺,市場經濟體制尚未構建完備的背景下,兩種體制所需的不同的用工和勞動人事管理模式,以及人們新舊觀念發生的碰撞,爲判明本案的是非帶來一定的難度,而能否正確地解決這一難題,無疑對處理類似的糾紛具有不同的導向的作用。2、同樣在這一背景下,不同法律、法規之間的衝突,相同和不同層級檔案間“打架”,導致的“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現象,既是本案的特點,又是本案在法律適用問題上雙方最大的爭執點。仲裁機構、審判機關對本案如何適用法律,社會關注。3、廠方憑藉自身爲國企大廠的優勢地位,透過新聞媒體在案外所造的“維護國企在職員工利益”的輿論宣傳,客觀上對王某等七人帶來不利影響,同時也對仲裁機構、審判機關能否公正地審理本案提出了考驗。本案的影響: 本案是一起較少見的因仲裁敗訴後由廠方狀告職工的勞動爭議案,同時本案又涉及當時社會爭議較大的大量的國企離退休人員應聘到民企、合資企業工作的現象。這一現象的存在是否侵害了離退休人員原所在的國營企業的利益?國家對這一現象究竟報何種態度?本案的發生無疑給作爲國家審判機關的人民法院提供了對這些疑問,作出回答的契機。因此,本案在仲裁階段,特別是涉訟後引起社會各方的關注。《中國勞動報》、《安徽工人報》、《新安晚報》、《合肥晚報》、安徽省廣播電臺、合肥市電視臺等多家新聞媒體對本案的仲裁和訴訟活動進行了跟蹤報導,《大參考》還以記者透視的形式發表了專題評述,致本案在省內外引起較大反響。案件審理中、結案後社會各界對呂淮波律師爲依法維護王某等七人的合法權益,在本案中發揮的作用給予了肯定,合肥電視臺、安徽省人民廣播電臺播放了對呂淮波律師的專題採訪的錄相和錄音,安徽司法廳評定呂淮波律師爲王某代理的本案爲全省重大、疑難案例。

辦案思路及心得

本案的影響: 本案是一起較少見的因仲裁敗訴後由廠方狀告職工的勞動爭議案,同時本案又涉及當時社會爭議較大的大量的國企離退休人員應聘到民企、合資企業工作的現象。這一現象的存在是否侵害了離退休人員原所在的國營企業的利益?國家對這一現象究竟報何種態度?本案的發生無疑給作爲國家審判機關的人民法院提供了對這些疑問,作出回答的契機。

裁判結果

案經仲裁,七人獲勝。電纜廠不服仲裁裁決,於1995年11月18日以七人爲被告,向合肥市東市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確認七被告與某合資企業簽訂的《聘用合同》無效;確認原告對七被告的處理符合現行政策、法規。在受案法院經數次開庭,查明瞭事實,明辯了是非的基礎上,法院在雙方當事人共同在場的情況下,告知了合議庭不支援電纜廠訴訟請求的初步意見。電纜廠於1996年8月22日以同意執行仲裁裁決爲由,向受案法院申請撤訴獲准。此後廠方執行了了仲裁裁決的事現,兌現王某等七人原享受的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