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因退休而引發的爭議如何解決

勞動者因退休而引發的爭議如何解決

勞動糾紛是現實中較爲常見的糾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由於各種原因,雙方產生糾紛也是難以避免的事情。勞動糾紛的發生,不僅使正常的勞動關係得不到維護,還會使勞動者的合法利益受到損害,不利於社會的穩定。因此,應當正確把握勞動糾紛的特點,積極預防勞動糾紛的發生。而中國當前處理勞動爭議的機構爲: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地方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和地方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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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退休引發糾紛怎麼辦

根據國務院關於嚴格執行工人退休、退職暫行辦法的通知
1981年11月7日 國發[1981]164號
  凡是符合退休、退職條件的,就應當動員他們退休、退職。如生產上確有需要,必須緩退的,要經過上級主管部門批准。沒有經過批准,超過退休年齡繼續工作的時間不計算“連續工齡”。對於應當退休、退職的工人,經過多次動員,仍然堅持不退的,可以停發其工資,改發退休費或退職生活費。
  按上述《通知》精神,職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就應當退出生產工作崗位,所在單位要及時爲其辦理退休手續,不是因生產工作需要經過批准緩退的,就必須退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