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場退休手續引發的爭議案例

法律法規規定,勞動者因爲年老或者因工傷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而退出工作崗位,可以依法得到退休金的補助。這項規定保障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但是生活中任然存在着不少退休金的糾紛。下面本站網的小編將爲您提供的與退休手續有關的案例,希望能夠爲您提供幫助。

一場退休手續引發的爭議案例

【案例】

3月20日上午,當收到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駁回訴訟請求的判決書時,原告史女士表情有點無助,“這樣的結果,我只能選擇上訴,因爲我還是不知道自己的退休手續到底該由誰來辦理?”無奈中自己全額交納養老保險費。

1996年1月31日,史女士從中國輕工業原材料總公司調到了新中實公司工作,在其下屬單位任副經理的職務,當時雙方簽訂了一份有效期爲三年的聘用合同。兩年後,由於上級領導更換,史女士未被安排副經理職務,單位也沒有再給她安排任何工作,每個月僅發放400元生活費。1998年7月開始,史女士連400元的生活費都拿不到了。

過了一段時間,史女士突然想起一件比生活費更重要的事。“連生活費都不發了,單位還會替我按月繳納社會保險嗎?果然不出我所料,我到社保機構沒有查到繳費記錄。”說起當時的情形,史女士很氣憤單位的做法。因爲基本養老保險費應由公司統一繳納,於是她找到單位要求解決問題。經過雙方協商,決定中斷期間及以後的各項社會保險費用由史女士自己負擔,單位負責辦理補繳和代繳手續。

2007年11月2日,史女士55歲了,達到了法定退休年齡,繳費記錄也完全符合退休條件,可以享受基本養老金待遇。根據規定,辦理退休養老金審批手續應該由用人單位出具辦理退休的書面申請,由用人單位移交檔案給社會保險機構辦理退休申報手續。但是令史女士萬萬沒有想到的是,儲存着自己檔案的公司卻拒絕爲其辦理退休手續。2007年9月,史女士曾多次向單位提出口頭申請,遭到單位以種種理由拒絕。後來又兩次向單位郵寄關於辦理退休手續的書面申請,同樣沒有收到任何回覆。史女士只得決定使用法律武器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一審法院判決有瑕疵。

2007年12月3日,北京市西城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不予受理的通知書,因爲社會保險尚未納入勞動仲裁受案範圍。12月5日,史女士及時向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提出訴訟,要求被告公司履行辦理退休手續的義務,同時請求判決公司按照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覈定的退休金,賠償自2007年12月起至實際領取退休金之月止的退休金損失。

【審理】

史女士認爲,自己具備了享受基本養老金的相關條件,但單位藉着存檔的權利,就以莫須有的理由實施不作爲,嚴重地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權益。

案件審理過程中,被告先是向法庭出示了當時史女士和單位簽訂的聘用合同,聲稱自從1996簽訂的合同三年期滿後,雙方雖未辦理聘用合同終止手續,但也沒有續簽合同,史女士也沒有再到單位工作,所以雙方的勞動關係在十年前就已解除,單位沒有爲史女士辦理退休手續的義務。公司沒有否認至今儲存史女士檔案的事實,但是卻辯稱這是對史女士的保護。

經過開庭審理後,西城區人民法院認爲史女士和公司簽訂的《聘用合同》期滿後,雙方的勞動關係已不存在,駁回了史女士要求公司辦理退休手續並賠償的訴訟請求。但法院認爲,之前公司沒有將史女士的人事檔案及社會保險關係轉移,並在史女士個人全額支付保險費的情況下繼續爲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做法,違反了有關規定。最後提出公司“應協助原告辦理有關手續。”辦理社保究竟是誰的法律義務。

對於判決結果,史女士很失望,尤其對判決書中“被告應協助原告辦理有關手續”這一句話很不理解。她說:“公司協助我辦理有關手續,這明顯認爲手續應該由我來辦,但是檔案在他們手裏,就算現在把檔案交給我,按照北京市社保機構規定還是沒法給我辦,原因就是單位交的社保費,不是我直接交給社保機構的。”

【分析】

北京市XX律師事務所的律師告訴記者:公司以統一存檔等便利,刁難阻礙部分員工享受退休養老待遇,這起案件很典型,是對“老有所養”的一次挑戰。律師說,檔案內容與公民切身利益息息相關。在1992年頒佈的《企業職工檔案管理工作規定》中指出:“工資、保險福利待遇”是企業職工檔案內容的組成部分。《勞動法》1995年1月1日施行前,國家就開展了以1992年10月1日爲界線的工齡認定工作,企業職工1992年10月1日前參加工作的期間視同繳納了社會保險。所以史女士累計繳費年限已滿15年的一個重要憑證就在檔案裏關於視同繳費年限的認定。

律師同時向記者出示了《北京市關於對間斷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等有關問題的處理辦法》的規定,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應該由被保險人工作過的原單位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交被保險人在該單位工作期間的有效證明及在該單位工作期間歷年的原始工資收入憑證。該公司在2005年給史女士辦理社會保險費的補繳手續,此後一直繳納到2007年11月。除此,史女士在家這段時間公司還爲她辦理了醫療保險,併發給就醫證書(藍本),這足以充分證明雙方勞動關係始終處於存續狀態。

史女士希望二審法院的判決能夠明確要求單位履行義務。她說,“賠償都是小事,我只不過是想讓單位不要再以種種理由刁難我,儘快給我辦理退休,讓我得到本應該屬於我的那份養老金。”被告單位則向記者表示:同意一審法院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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