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管理條例主體是怎樣規定的

在上班時由於操作不當或其他原因導致的事故傷害,或是由於工作環境導致的職業病,以及上下班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都屬於工傷,那麼工傷管理條例主體是怎樣規定的呢?本站小編將在下文爲您解讀工傷管理條例中對工傷主體和申請主體的具體規定。

工傷管理條例主體是怎樣規定的

工傷管理條例主體是怎樣規定的

1、工傷的主體:

按照工傷管理條例的規定,工傷的主體必須是企業的員工、個體工商戶的僱工,國家機關、事業單位、農村承包戶的人員發生傷亡,雖然單位或僱主均需承擔相應責任,一般不適用《工傷保險條例》。

對此,應注意兩點:

一是勞動者(員工或僱工)必須與單位存在合法的勞動關係,纔可以認定爲工傷。這種勞動關係表現在合法有效的書面勞動合同或事實上的勞動支出和勞動報酬,相應地,它要求單位必須是依法成立和經營且擁有招聘員工的資質,如沒有營業執照或開辦資質,其與勞動者簽訂的合同自然無效,同樣,如果參加勞動者尚不足16週歲或其他不適宜勞動情形,雙方之間也不可能存在合法勞動關係,發生傷亡的,只能按照一般勞動糾紛程序或人身損害賠償處理,不存在工傷鑑定的問題。

二是勞動關係的成立,並不限於簽訂正式的勞動合同,與工作時間的長短也無必然聯繫,在試用期內或者剛剛開始工作造成傷亡的勞動者仍有權主張工傷。

2、工傷申請主體:

根據條例第十七條的規定,工傷保險的申請主體有兩類:一是職工所在單位,二是工傷職工或者其家屬,以及工傷職工所在單位的工會組織。

(一)職工所在單位

由於工傷保險實行的是僱主責任原則,因而在工傷保險方面,僱主承擔了許多責任和義務。工傷事故發生或者職業病被確診以後,爲了及時搶救受傷職工,保障職工的合法權益,促進單位的安全生產,有必要要求職工所在單位承擔首要的工傷申報義務。同時,將所在單位的申報時間限定爲在事故發生或者職業病被確診後的30日以內。只有在特殊情況下,經過勞動保障部門的同意,纔可以將申報時間延長。

(二)工傷職工或者其家屬,以及工傷職工所在單位的工會組織

申請工傷認定是工傷職工的一項基本權利,是工傷職工獲得工傷保險待遇的基本前提。爲了充分保護職工的合法權益,條例第十七條規定,工傷職工的工傷認定時限爲1年,遠遠長於所在單位的申請時限。

在很多工傷發生的情況下,受傷職工大多在醫療機構進行搶救或者治療,很難辦理工傷申請等事項。因此,工傷職工的家屬,如配偶、父母、成年子女等,都可以成爲工傷認定申請的主體。

此外,工會作爲維護職工權益的專門性羣衆組織,在工傷保險方面也需承擔很多義務。及時進行工傷認定的申請,是工會的一項重要義務。

總之,工傷管理條例主體是指確定了勞動關係的勞動者,而不限於簽訂了正式勞動合同的勞動者,而申請工傷保險的主體既可以是用人單位,也可以是勞動者本人或其家屬,以及其所在的工會也可以進行申請。但需注意派遣類工傷的責任主體要根據勞動者的實際情況來進行確定,更多相關問題您可以諮詢本站聊城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