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被認定工傷多久做鑑定?

一、若被認定工傷多久做鑑定?

若被認定工傷多久做鑑定?

依《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規定;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爲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爲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爲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工傷認定申請應當填寫《工傷認定申請表》,並提交:(1)勞動合同文字複印件或其他建立勞動關係的有效證明;(如果是事實勞動關係,用人單位不承認,則應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確認事實勞動關係)。(2)醫療機構出具的受傷後診斷證明書等。

二、工傷待遇

⑴醫療費。

⑵住院伙食補助費。

⑶護理費。

⑷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勞動者月工資×法定月份數(不同的傷殘等級月份數不等)。

⑸一次性醫療補助金:重慶職工平均月工資標準×法定月份數(不同的傷殘等級對應不同的月份數)。

⑹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或傷殘津貼。

⑺停工留薪期工資:治療時間(不同傷情時間不同)×勞動者受傷前12個月平均工資。

⑻後續治療費。

⑼殘疾輔助器具費。

⑽交通費等。

當事人若因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被診斷、鑑定爲職業病應按規定積極向有關部門申請工傷認定,並填寫提交《工傷認定申請表》從而維護自身的正當合法利益。若用人單位拒絕受理相關事宜則可按管轄原則向法律部門申請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