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爲了更好的保障勞動關係,對於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來說,遭遇到員工工傷這樣的事情以後,一定要及時的去做工傷鑑定。其實,工傷鑑定是比較公正的,很好的維護了雙方的利益。但是,對於勞動者來說,如果鑑定的結果和自己預想的不一樣,就意外着鑑定失敗。那麼,在我國工傷鑑定會失敗麼?
一、在我國工傷鑑定會失敗麼?
會的
對工傷鑑定結論不服,可以申請省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再次鑑定。
工傷首次鑑定是由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申請鑑定的單位或者個人對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鑑定結論不服的,可
以在收到該鑑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鑑定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勞動能力鑑定結論爲最終結論。
對省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的最終鑑定結論,不可以申請仲裁,也不能提起行政訴訟。
二、工傷鑑定需要哪些材料?
(一)工傷鑑定申請表;
(二)職工本人身份證明;
(三)與企業存在勞動關係的證明材料;
(四)初次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書);
職工本人無法申請、由其直系親屬或者工會組織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應同時提交申請人身份證明及申請人與傷亡職工關係的證明。
有下列情形之一併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還應當同時提交相關部門出具的證據材料:
(一)屬於交通事故的,提交公安交警管理部門確定的事故責任結論證明;
(二)從事搶險救災、救人等維護國家、社會和公衆利益活動的,提交市民政、公安部門出具的證明;
(三)因公、因戰致殘的軍人復員轉業到企業工作後舊傷復發的,提交傷殘證件及指定醫院的舊傷復發診斷證明;
(四)因公外出期間失蹤的,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證明;
(五)因履行職責遭致人身傷害的,提交公安機關或人民法院出具的證明;
(六)特殊情況需提交的其他證明材料。 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一次性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申請材料。
申請工傷認定條件:
1、傷(亡)者是在##市註冊登記的用人單位的員工;
2、申請人是用人單位、受傷害的員工或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
3、用人單位應在事故發生後30日內、員工(直系親屬)或工會組織應在事故發生後一年內向工傷保險部門提出書面工傷認定申請(職業病的需先到市衛生防疫站或省職業病防治院進行確診)。
透過小編的介紹我們可以看出,工傷鑑定的結果不一定都是符合勞動者的期待的。當然,影響工傷鑑定的原因是比較多的。如果本人對工傷鑑定的結果存在異議的話,也是可以依法申請二次鑑定的。在進行鑑定的時候,需要準備好相關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