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鑑定後辭職的時效可以在什麼時候離開?

一、工傷鑑定後辭職的時效可以在什麼時候離開?

工傷鑑定後辭職的時效可以在什麼時候離開?

工傷鑑定後辭職的時效可以在什麼時候離開都是可以的,這個是沒有具體的限制性。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六條、三十七條規定,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鑑定爲五至六級的,本人提出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七至十級的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時,按照所在省、直轄市、自治區政府規定的標準,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就業補助金。

按《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沒有參加工傷保險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就業補助金均由用人單位支付。

二、工傷鑑定的範圍是什麼?

1、工傷鑑定是在申請工傷鑑定的職工被認定爲工傷的基礎上,在其醫療終結或醫療期滿之後,由設區的市以上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對其工傷有關事宜進行鑑定的行爲。因此,必須先認定,後鑑定。

2、工傷鑑定的範圍包括:

(1)勞動能力鑑定,包括傷殘等級鑑定和喪失勞動能力程度鑑定,

(2)停工留薪期鑑定確認,

(3)護理等級鑑定,

(4)傷殘輔助器具配置鑑定等。

3、初次鑑定:初次勞動能力鑑定是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申請,申請的時間應當是工傷職工的傷情處於相對穩定的狀態或者是已經痊癒。

申請勞動能力鑑定所提交的材料不因申請主體不同而有所區別。應提供的材料主要包括:工傷認定決定書(或工傷證),工傷診斷證明,以及醫院記載的有關負傷職工的病情、病志、治療情況等資料(包括有關的放射材料)。

綜合上面所說的,工傷鑑定之後是可以選擇解除勞動合同,只要在不影響到自己利益和公司利益的情況之下隨時都是可以辭職,辭職與自己所獲得的待遇是沒有任何的影響,所以,在處理的時候就需要結合實際情況來,一般在提出辭職時也需要提前三十天通知用人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