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使用童工處罰標準是什麼?

企業使用童工處罰標準是什麼?

未成年人是祖國的未來,我國對未成年人的保護力度很大,有專門的未成年人權益保護法。而在一些農村,有些企業違反規定,招錄和使用童工。這種行爲嚴重損失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勞動行政部門會對其進行處罰。那麼,企業使用童工處罰標準是什麼?下面我們透過本文了解下。

一、企業使用童工處罰標準是什麼?

用人單位使用童工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處5000元罰款的標準給予處罰;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業場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規定的罰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處5000元罰款的標準,從重處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並應當責令用人單位限期將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費用全部由用人單位承擔。

用人單位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照前款規定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將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從責令限期改正之日起,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處1萬元罰款的標準處罰,並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其營業執照或者由民政部門撤銷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用人單位是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的,由有關單位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

二、如何認定童工?

童工的定義:《未成年人保護法》及有關法規的規定,童工是指未滿十六週歲的用工,未成年人是指未滿十八週歲的人。

設定童工的年齡界限是依據公民的行爲能爲的不同情形,《民法通則》第十一條規定18週歲以上的人是完全民事行爲能力人,纔是成年人。18週歲以下的均是屬於未成年人。但16週歲以上不滿18週歲的人,能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爲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爲完全民事行爲能力的人。所以,法律上設定童工爲不滿16週歲的用工。

任何企業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戶如果招用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從事勞動的,是招用童工性質,屬於違法行爲。這是國家法律對低齡未成年人的重點保護措施。

綜上所述,我國早些年就出臺了禁止使用童工條例,裏面對企業使用童工處罰標準進行了明確。按照規定,企業使用童工的,每使用一名童工,勞動行政部門對企業罰款五千元,如果企業拒不改正的,還會加重處罰。目前,我國對童工的法定年齡設定爲十六週歲,這一點企業人事部門在招工的時候需要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