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鑑定七級超過一年還沒拿到賠償如何處理?

一、工傷鑑定七級超過一年還沒拿到賠償如何處理?

工傷鑑定七級超過一年還沒拿到賠償如何處理?

勞動者發生人身傷害事故後,勞動者要注意申請工傷認定,而申請工傷認定有一定的期限,工傷認定申請期限最長是一年,超過一年可能不受理,超過一年未申請工傷認定,如果因不屬於勞動者原因造成超過申請期限的,被耽誤的時間不計算在申請期限內,申請人仍然可以申請。如果確實超過期限不予受理的,可主張人身損害賠償,由用人單位承擔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七條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爲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爲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爲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二、申請工傷認定有時效限制嗎

工傷認定是勞動行政部門依據法律的授權對職工因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是否屬於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給予定性的行政確認行爲。勞動者在工作或視同工作過程中因操作不當或其它原因造成了對人身的侵害,爲了鑑定該侵害的主體而對過程進行的定性的行爲。根據我國的相關規定,一般由勞動行政部門來確認。

超過一年未申請工傷認定,如果因不屬於勞動者原因造成超過申請期限的,被耽誤的時間不計算在申請期限內,申請人仍然可以申請認定。

《工傷保險條例》第17條的規定,一般情況下用人單位申請工傷認定的時限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爲職業病之日起30口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在規定時限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爲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用人單位申請的時間應該在職工個人受傷害發生之日30日內;如果用人單位沒有申請,個人可以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一年之內申請。

不管是哪個主體在申請工傷認定的時候其實都是有時間限制的,只不過因爲申請主體不同,也就會導致實際的時間不一樣。但通常要是超過了規定的時間申請進行工傷認定的話,認定部門一般是不會再受理申請。確實超過期限不受理申請的,可以主張人身損害賠償,由用人單位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