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XX與張XX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原告:劉XX,男,漢族,1980年4月29日生,住許昌縣。

劉XX與張XX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委託訴訟代理人:蔡XX,河南XX律師。

被告:張XX,男,漢族,1970年3月20日生,住許昌縣。

委託訴訟代理人:萬XX、徐紹飛,河南君志合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劉XX與被告張XX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於2017年5月11日立案。

原告於2017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爲,原告以其與被告張XX自願達成和解協議爲由申請撤訴符合有關法律規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裁定如下:

准許劉XX撤訴。

案件受理費4300元,減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劉XX承擔。

審判長董愛巧

人民陪審員葛玉林

人民陪審員胡培民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書記員李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