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地4人死亡項目經理負什麼責任?
項目經理可能會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犯本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侵犯公民民主權利、人身權利和瀆職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重大責任事故罪的結果表現爲以下三種情形:
(1)致人死亡1人以上的:
(2)致人重傷3人以上的;
(3)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萬元以上的,或者經濟損失雖不足規定數額,但情節嚴重,使生產、工作受到重大損害的。
二、因工死亡有哪些待遇?
1、喪葬補助金標準: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2、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即工傷死亡賠償金)標準:標準爲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3、供養親屬撫卹金: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覈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卹金之和不應高於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
三、工傷認定的標準是怎麼規定的?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爲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爲工傷的其他情形。
在工地上因爲工作原因導致4人死亡的屬於重大用工安全事故,不過,項目經理具體要負什麼責任,也得等事故調查清楚了以後才能確定,如果是這4個人相互打架鬥毆纔出現了這種局面,公司和項目經理都不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