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一
(2018)瓊9005民初13號之一
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書
(2018)瓊9005民初13號之一
申請人:XX公司,住所地海口市濱海大道115號海墾國際金融中XX。
負責人:江X,區域總經理。
委託訴訟代理人:範XX,上海中沃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託訴訟代理人:李國敏,上海中沃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文昌市XX公司,住所地文昌市文清大道文昌市開發區管理XX辦公樓。
法定代表人:蔣XX。
董事長。
委託訴訟代理人:陳XX,該公司經理。
委託訴訟代理人:邢X,該公司工程師。
第三人:文昌市衛生與計劃生育委員會,住所地文昌市文城鎮文建東XX。
法定代表人:曾XX,主任。
委託訴訟代理人:曾XX,該單位副主任。
委託訴訟代理人:詹X,該單位工作人員。
申請人XX公司與被申請人文昌市XX公司及第三人文昌市衛生與計劃生育委員會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訴訟前,根據申請人XX公司的申請,本院於2017年11月24日分別作出(2017)瓊9005財保105號、(2017)瓊9005財保號105號之一《民事裁定書》,分別凍結被申請人文昌市XX公司在中國XX賬號×××中的存款770,000元爲限支付、賬號×××中存款770,000元爲限支付,及凍結申請人XX公司在中國XX賬號×××中存款1,540,000元。
該案經本院主持調解,申請人XX公司與被申請人文昌市XX公司已達成調解協議,XX公司2018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請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經審查認爲,申請人XX公司以雙方的糾紛已經達成調解協議爲由,申請解除對上述財產的凍結,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支援。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第一百六十六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對被申請人文昌市XX公司在中國XX賬號×××中存款770,000元、賬號×××中存款770,000元的凍結;
二、解除對申請人XX公司在中國XX賬號×××中存款1,540,000元的凍結。
本裁定立即開始執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五日內向本院申請複議一次。
複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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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唯一碼
審判長雲XX
人民陪審員林明幹
人民陪審員陳玉榜
二0一八年六月二十六日
書記員吳XX
附:本案適用的法律條文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
第一百六十六條第一款裁定採取保全措施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一)保全錯誤的;
(二)申請人撤回保全申請的;
(三)申請人的起訴或者訴訟請求被生效裁定駁回的;
(四)人民法院認爲應當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審覈:雲XX撰稿:雲XX校對:吳XX印刷:吳XX
文昌市人民法院2018年7月2日印製
(共印8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