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待遇後期醫療費該由誰承擔?

生活中我們經常在新聞或法制節目中看到很多關於工傷後續處理的報到,這方面的糾紛有很多,大部分都發生在外出務工的農民工身上,因爲對法律知識的無知,在工作時沒有考慮合同的問題,導致在出現問題以後,拿不出有力的證據爲自己爭取權益,有一些家庭也因爲付不起高昂的醫療費而陷入困苦的生活境遇,那麼工傷待遇後期醫療費該由誰承擔呢?本站小編爲你做詳細解答。

工傷待遇後期醫療費該由誰承擔?

一、在職情況下

在職期間,職工因工傷或者工傷復發發生的醫療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如果單位未爲職工辦理工傷保險,因其過錯給職工造成了經濟損失,全部治療費用依法由用人單位承擔。

二、離職情況下

關於職工離職後的工傷後續治療費用問題。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四、第三十五條的規定,職工發生工傷傷殘等級在五至十級的,在勞動合同期滿前職工可以提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或者勞動合同屆滿時終止勞動關係。勞動關係終止後,用人單位就沒有爲職工繼續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義務,職工也不再享有工傷保險待遇了。此時用人單位需要按照統計部門最近一次公佈的當地人口平均預期壽命與解除、終止勞動關係時的年齡之差計算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何謂“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目前尚無對此作出具體解釋,法律界人士普遍認爲是用人單位與職工解除勞動關係後對職工需要醫治所花費的一種經濟補償

勞動關係終止後,工傷後續治療費用是否由用人單位承擔,目前沒有相關法律法規明確規定,法律界人士現存三種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爲,用人單位無須承擔工傷後續治療費。該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屬於職工自願終止勞動關係後的一種醫療費用的概略補償,工傷職工可能有後續治療可能不存在後續治療,如果有後續治療,該醫療補助應可以填補治療損失了。是否終止勞動關係取決於職工自己,職工應當預見到終止勞動關係後,不能享受工傷保險待遇以及是否需要後續治療和治療費所需費用,自願終止勞動關係是對自身後續醫療支出的一種風險承擔,根據民事活動的公平合理原則,用人單位無須再承擔工傷職工的後續治療費用。

第二種意見認爲,工傷職工受傷是在工作期間受傷,所發生的治療費用是發生工傷後的延續治療,後續治療費用都應由用人單位承擔。理由是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一條的規定,工傷職工評定傷殘定級後,停發原待遇,按照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待遇。

第三種意見認爲,工傷職工後續治療費用的承擔以超出醫療補助部分爲限,如果工傷職工領取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不足以支付後續治療費用的,應由用人單位就超出醫療補助金的範圍的部分予以承擔。 筆者傾向於第三種意見,勞動者遭受工傷事故,有獲得救濟賠償的權利,治療工傷是勞動者恢復身體健康和延續勞動能力的必經過程,勞動者是服務企業生產促進社會發展的重要力量,勞動者不應爲此承擔任何經濟責任。

三、醫療賠償標準

1、職工治療工傷應當在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醫,情況緊急時可以先到就近的醫療機構急救。

2、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3、工傷職工治療非工傷引發的疾病,不享受工傷醫療待遇,按照基本醫療保險辦法處理。

4、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伙食補助費,以及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所需的交通、食宿費用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體標準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

工傷是我們都不願意看到的情況,但有時候遇到意外的事故情況也是無法避免的,這就要求我們在簽定勞務合同的時候要充分弄清楚工傷待遇後期醫療費該由誰承擔的問題,特別是針對勞動者在和單位勞動關係存續期間發生的工傷,治療結束後還要繼續進行治療等情況的,要區分在職和離職兩種情況,適用不同的法律規定,確保讓勞動者減輕經濟壓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