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XX公司與東莞市XX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再審複查與審判監督民事裁定書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反訴被告,二審上訴人):廣東XX公司。住所地:廣東省潮州市潮州大道金湖XX。

廣東XX公司與東莞市XX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再審複查與審判監督民事裁定書

法定代表人:餘XX,該公司經理。

委託訴訟代理人:馬X,XXX律師。

委託訴訟代理人:謝X,XXX律師。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反訴原告,二審上訴人):東莞市XX公司。住所地:廣東省東莞市東城區塹頭育華XX。

法定代表人:黃XX,該公司總經理。

委託訴訟代理人:劉XX,廣東XX律師。

委託訴訟代理人:劉奇,該公司副總經理。

再審申請人廣東XX公司因與東莞市XX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廣東省潮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5)潮中法民一終字第101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本院認爲,廣東XX公司的再審申請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二)項規定的情形。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二百零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一款規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審;

再審期間,中止原判決的執行

審判長  洪XX

審判員  閔 睿

審判員  秦 旺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

書記員  田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