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法律規定拖欠工傷賠償違法嗎?

一、根據法律規定拖欠工傷賠償違法嗎?

根據法律規定拖欠工傷賠償違法嗎?

根據法律規定拖欠工傷賠償違法,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九條 【勞動監察】用人單位違反國家規定,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拖欠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的,勞動者可以向勞動行政部門投訴,勞動行政部門應當依法處理

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十七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爲的調查,應當自立案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完成;對情況複雜的,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30個工作日。

二、工傷事故賠償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在這種歸責原則指導下,構成工傷事故損害賠償責任必須具備以下要件:

(一)職工與企業或僱主之間必須存在勞動關係。

在我國,集體企業、私營企業、合夥企業、三資企業以及私人僱工,凡使用勞動力,均須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使勞動者成爲用人單位的職工。即使是國營企業,也都全面實行全員勞動合同制。因而,無論是職工與企業之間,還是職工與僱主之間,凡是用工,一律以勞動合同的形式固定其勞動法律關係。在用人單位和職工之間存在勞動合同,是構成工傷事故責任的必要要件,有勞動關係的勞動者,才能構成工傷事故的可能,沒有勞動關係的勞動者,無論受何傷害,都不屬工傷事故,不構成工傷事故的保險責任或者賠償責任。

(二)職工必須受有人身損害事實。

工傷事故的損害事實,是職工人身遭受損害的客觀事實,不包括財產損害和其他利益的損害。職工的身體權、健康權、生命權,都在勞動保險的範圍之內,都是工傷事故侵害的客體。工傷事故的主要侵害對象,是職工的健康權和生命權,事故致職工傷害,致傷或者致殘,侵害的是健康權;致死,則侵害的是生命權。職工患職業病,也是一種人身損害事實,侵害的客體是健康權。身體權的侵害也可以構成工傷事故,但是如果只是身體遭受一般的不甚痛苦的撞碰、打擊,沒有具體的傷害後果,不應認爲構成工傷事故的損害事實;如果職工從事的是特種行業,對身體的外在完整性有特殊要求的,如模特、演員、特別需要的操作者等,如果造成了身體組成部分如頭髮、指甲、面板的顏色等的損害,破壞了身體組織的完整性,以至於使其從事特種工作能力遭受影響的,構成工傷事故的損害事實。

(三)職工的損害必須在其履行工作職責的過程中發生。

在實踐中,怎樣判斷工傷事故的履行工作職責,就是工傷事故構成的三要素: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和工作原因。

工作時間,就是在履行工作職責的時間界限之內,即用人單位規定的上班時間。爲了保護職工的合法權益,對工作時間的認定適當放寬。第一,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的正式工作時間的前後,認定爲工作時間;第二,因工外出時間,認爲是工作時間;第三,上下班途中的時間,認爲是工作時間。

在日常生活當中,目前對於工傷發生之後的一些具體的賠償,進行拖欠的話,完全是屬於一種違法的行爲,再次違法行爲之中是勞動者可以採取一些具體的措施來維護自身的權益的,比如說向勞動監察管理部門以及上級的主管部門來進行投訴舉報。